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377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厅下属甘肃省人才交流中心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人事(2002)9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2]47号)中关于培训收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厅人才交流中心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全省人事人才部门和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培训时收取培训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你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省内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费每人每月350元;在省外及境外组织的培训考察,培训考察费由你厅根据成本费用自行确定。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