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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3]27号)精神,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辽政发[2003]27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农经局负责清理市直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全市清理工作要在9月30日前完成。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有关规定,取消下列收费项目,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1.农村教育集资;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民收取部分);
  3.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集资;
  4.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6.农民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
  7.林业维简费(对林农收取部分);
  8.大牲畜执照工本费;
  9、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对农民收取部分);
  10.市级政府及市以下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等向农民摊派的一切费用。

  二、规范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1.严格执行辽政发[2003]27号文件保留的44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对有法律依据、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价格法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2.国家和省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林业勘测设计费和按有关政策规定其收费性质已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土壤肥料测试费、农作物种子检验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收费许可证》不仅是执收单位的收费凭证,而且是物价部门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和规范收费行为的重要措施。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2003年制式《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其中非税收入须申领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4.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实行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各县(市)区要将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在本地区进行公示。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应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投诉电话,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要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市物价局要统一印制涉农收费手册,通过县(市)区物价局发到各行政村,方便农民了解政策。9月下旬市政府对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加强涉农商品价格管理和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
  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当前应重点整顿在农业用水、农业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精神,着重解决以公摊生产费用为名,违反有关规定,随意提高农业用水、用电价格问题。

  四、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辽政发[2003]27号文件,认真填报《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统计表》,按市物价部门的要求时限报市物价局。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带头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及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在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村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1.继续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略)
  2.清理涉农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辽阳市物价局
  辽阳市财政局
  辽阳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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