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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1 生效日期: 2005-04-11
发布部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青办联发[2005]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委、民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团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关于积极培养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指示,提高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青年干部的培训力度,结合实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联合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贯彻团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了解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实际,宣传党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学习、交流和探讨新形势下民族地区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结合学习,组织相应的参观考察活动。

  二、培训人数、名额分配、地点及时间
  1.培训人数:50人。
  2.培训地点:中央团校。
  3.培训时间:2005年5月26日—6月10日。

  三、培训对象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少数民族青年干部。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汉语的听、读、写能力。

  四、考核方法
  1.学习结束时,每人写出2000字左右的学习小结,并进行个人鉴定,由中央团校签署意见后,寄回自治区团委、民委和学员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
  2.对完成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的学员,由中央团校颁发结业证书。

  五、培训费用
  1.学员免收食宿费和培训费。
  2.学员参观考察经费由国家民委和团中央给予补贴。
  3.学员往返路费和学习期间的医疗费回原单位报销。

  六、报到事宜
  请参训学员于2005年5月26日集体抵京报到,由中央团校负责接站。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25号,邮编:100089,联系电话:010-88567290(传真)、010-68425631(传真)、13801319563、13501368185,联系人:王恩蔚、龚巧。

  七、培训要求
  1.按通知要求落实所分配的名额,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务必张贴相片),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传真给中央团校民族部(轮训部),原件报到时交给班主任。
  2.在名额分配时,请考虑女同志所占比例;有病的同志、妊娠期的女同志及因事不能参加全程学习的同志请勿派送。
  3.为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学员在学习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不得接待家属或亲友来校住宿。
  4.为便于交流,请学员自带本单位有关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经验材料;建议学员带一套本民族服装。
  5.学员每人带1张一寸和1张二寸免冠近照(名字写在相片背后)。
  6.请新疆自治区团委指定一名领导干部作领队。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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