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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 1998-07-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8]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面粉及其制成品市场的管理,打击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保证上市面粉及其制成品的质量,满足群众吃放心面和放心主食的需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面粉及其制成品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面粉生产企业必须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面粉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从事面粉生产经营。
  直接进津销售面粉的外地生产企业,需持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津销售。
  本市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的面粉,必须具有外地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卫生许可证,并且要货证相符。

  二、凡在本市从事面粉批发的企业,须先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面粉批发业务。

  三、本市面粉生产企业、销售外地面粉的经营企业和以外地面粉为生产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接受市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卫生管理。要采取报检或抽检的办法,严格把住上市面粉的质量关。

  四、从事面粉及其制成品生产销售的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经营。必须从具备上市销售资格的面粉生产厂家和批发企业进货。面粉包装物必须标明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规定的标识。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

  五、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对面粉及其制成品市场严格进行检查管理,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坑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区县内面粉及其制成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六、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加快企业内部改革,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费用,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购买,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发挥引导消费、调控市场的作用。

  七、要加强对整顿面粉市场的宣传报道工作。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加强面粉市场管理的意义以及面粉质量标准等商品知识,要及时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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