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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统一采购,是指机关单位(含有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统一购买货物、安排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单位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辆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俱、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基本建设项目;
  (六)各种大型会议、活动;
  (七)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项目。
  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方式、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经济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协议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审计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另增加编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并参与评标、议标及定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级各机关单位将本年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中相应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数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四)年终,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将全年的各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经费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式签定合同之后的金额,直接拨款或分单位拨款。直接拨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科目统一列报决算;分单位拨款的资金由各机关单位按规定列报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个别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区县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有关部门或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市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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