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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是近期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据统计 1991年至2000年 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起数占同期特大火灾总数的27.2%,死亡人数占同期特大火灾死亡总数的50.9%。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共造成867人死亡,这些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鉴于目前此类场所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状况普遍令人堪忧,随时都有发生群死群伤火灾可能的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11个部委局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今年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市公安局、经贸委、财办、教委、建委、劳动局、文化局、商务局、监察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同时从上述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在各县(区)普遍治理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督查验收。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主要包括7个方面:一是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二是客房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和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三是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四是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五是摄影棚、演播室;六是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七是医院。

  三、专项治理的重点:共4个方面:一是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及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但检查不合格,而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二是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三是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四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1年8月10日至8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成立行业专治小组,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公安消防部门积极配合。集中整治阶段按照以下分工重点督办: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牵头;客房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由市旅游局牵头;医院由市卫生局牵头;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由市财办牵头;演播厅、摄影棚由市广电局牵头;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市教委牵头;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由市建委牵头;城隍庙市场、东方商城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由市工商局牵头;保龄球馆由市公安局牵头;火灾隐患整改方案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各级政府在组织专项治理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先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并责成属于专项治理重点第一项内容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
  (三)集中治理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要通过专项治理,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整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1、要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对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以下的(含二层) 或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或毗邻重要仓库或危险品库房的,或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对《消防法》实施后,未经消防审核就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必须责令单位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但检查不合格,而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要先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是规定期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公安部门要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3、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要严格依法治理。对不依照《消防法》第 14 条、第 16 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坚决责令其改正。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有关单位拆除。对应当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当场改正。对应当限期改正的 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学校、医院存在类似问题的要督促教育、卫生部门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要责成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方案应报市防火委员会)并按期完成。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因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市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者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督查验收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要在10月30日之前将此次专项治理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从10月10日至10月30日对各区、县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城建、财贸、文化、卫生、教育、广电、工商、劳动、商务、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公安、消防、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先收回有关证照,待隐患整改完毕后,再向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合格的,重新办理有关证照。无证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工商部门强制取缔。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文化市场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 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 严肃处理 决不能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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