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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57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提高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渝驻涪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依法纳税和依法扣缴税款的意识,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征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纳税义务
  (一)广泛树立纳税意识。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的税法知识及税收法律责任的培训学习,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积极支持本单位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各项税收,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
  (二)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收,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2003年8月31日前到相应的主管地税机关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应税所得均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次月7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并解缴税款。
  (三)依法委托代征税收。各级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可以委托各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征其他各项地方税收。全区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确保形成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四)强化收入核算管理。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与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需发票凭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进行领购,在获取出租房屋租金,对外打字、复印及其他各项应税收入时,须开具由涪陵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的“重庆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重庆市综合服务业统一发票”,杜绝应税收入流失和收支管理漏洞。
  二、进一步明确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纳税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应税收入主要有:一是将自用的房屋(门面)等资产、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二是利用本单位办公设备对外打字、复印取得的服务收入;三是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正式列举的各项收费项目外的所有收入;四是其他地税应税项目。为此,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如下税收:
  (一)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收费项目外的所有收入及其他各项应税收入,应于次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建设附加费。
  (二)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房产出租的,按其租金收入的12%税率,于次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如属自身经营用房产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计算余值,再按1.2%税率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申报缴纳房产税。
  (三)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租或自主经营的房屋还应就出租或经营面积,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所处地段的税额标准,在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书立或领受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全区事业单位取得的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及其他各项应税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依适用税率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其他地方税收。
  三、强化征管,规范秩序,共同搞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征管工作
  (一)开展纳税辅导。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辅导力度,无偿地为其提供纳税咨询和服务,特别是纳税项目、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等要辅导到位,使他们掌握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缴纳(解缴)税款的具体规定,正确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
  (二)强化税收检查。区地方税务机关除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税收的日常管理外,应按照法定的检查程序,适时开展税收的检查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接受检查,补缴未交未扣或少交少扣的各项税款及附加税费。属偷漏税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税收征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收征管力度,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履行征收职能,采取切实措施,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全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共同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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