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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7 生效日期: 2004-1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决策,事关农村、农业、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已被列入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扩大地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为改革打好基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前提和基础。省政府确定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月30日,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议定。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账实结合”的原则,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二、进行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是享受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前提,也是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难点和重点。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增资扩股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抓好增资扩股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深入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深化改革和增资扩股的意义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各地要根据所选择的产权模式和国家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要按照自愿、合规、有效、稳定的原则,拓宽入股范围。要合理安排农民、内部职工、其他人员的入股额度,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在平稳的环境下进行。
  三、积极清收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2005年6月底前全省清收不良贷款30亿元。到2007年末,通过清收不良贷款和享受国家扶持政策,使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的54.8%降至18%。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由本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要按照“谁贷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定目标,定时间,定任务,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用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等涉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要加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各级信用社要按照“谁放款,谁负责清收”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同时,要防止前清后欠,发生新的不良贷款。
  四、制定地方配套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改革
  (一)以2004年全省各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计算的营业税为基数,从2005年起,5年内将每年超过基数部分由同级财政以支出方式拨给农村信用社,并上划至省联社,集中建立省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支付风险。
  (二)为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从2005年起,省、市、县三级政府3年内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按2.75%的年率对新增股金分红给予补助,补贴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变化而调整。
  (三)减免有关税费。在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免征闲置房产的房产税、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抵债土地的增值税。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免收国土资源部门的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的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费、土地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免收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注册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年度检验费、抵押登记费;免收公安部门的机动车辆检测费、过户费。减半征收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抵押登记费。减半暂缓征收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停止征收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各市制定的各种费用。通过采取政府采购招标确定中介机构,降低经营性收费,包括评估费和拍卖费等。
  (四)为推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使农村信用社充分享受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税和资金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减轻负担,省财政将筹集3亿元,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各级政府在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的同时,也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五、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大。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搞好改革,加快发展,又要防范风险,保持稳定。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抓紧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要成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反应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政府与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系统、农村信用社之间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随时通报信息,及时反映情况,确保指挥系统畅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动态监控,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发现风险苗头,及时预警。要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金融风险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启动风险防范预案,按规定程序和措施实施紧急处置,化解风险。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防止不利于改革的负面报道和新闻炒作。
附件: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指导意见
3辽宁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意见
4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为了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对象和清查时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我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清产核资的清查时点统一为2004年9月30日时点数据。
二、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类的清查现金资产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要全部进行实地盘点,核对账款和账物是否相符,对白条抵库、短款、空库、溢库等现象要及时处理。对实际清查日与清产核资时点不一致的,可以采用倒推法进行清查(下同)。
2转存银行款项的清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存放农业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1)按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勾对银行存款账的发生额,与各金融机构全面核对存款余额,并进行总分核对。对转存在银行的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应核对其有价单证余额与账面额是否一致,同时要与存放银行机构核对一致。
(2)对结算往来款项,按有关结算办法进行核对并对未达账款进行重点清查,直至存款余额一致为止。
(3)对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基层信用社缴存中央银行款项要逐户进行清查核对,凡发现挪用和转移的要清理归位。
3信贷资产的清查。包括各项贷款、贴现、待处理抵债资产及呆账准备等。清查时不仅要核对账、簿、卡,确保余额相符,还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占用形态的划分标准,在“各项信贷资产清查表”中实事求是地进行重新划分(不做账务调整),以评定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
(1)核对信贷资产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登记簿)、分户账(登记簿)与余额管理卡、余额管理卡与借款合同(借据)是否相符。要依据借款合同(借据)对单位和个人大额贷款(5万元以上)逐笔与借款人进行清查核对。凡不在本辖区的异地贷款都要逐笔进行函证,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定的贷款,应彻底查明原因。
(2)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每笔贷款的档案、保障措施、期限、用途、利率、科目归属是否合规。对抵押、质押类贷款的抵(质)押品的有效合法性进行清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应调整为信用贷款。
(3)对抵债资产要进行逐笔清查,核查其取得、保管、变现手续是否合规合法,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将抵债资产挪作自用、他用,变现资金是否归位。逐笔清查已变现值、损失值和未变现值及预计损失值。
(4)对贴现的清查要核查其手续是否完备,业务凭证与分户账(登记簿)金额是否相符,分户账(登记簿)与贴现单位核对是否相符。
(5)根据信用社贷款占用形态的分类要求,对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认真界定占用形态。
(6)呆账准备为各项贷款的备抵科目,对其清查主要核对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时,其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呆账准备科目余额与表外科目已核销呆账贷款是否同步相应变化,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入股联社资金的清查。要核查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账实是否相符。如为代管单形式,则应审核其是否真实合规。在逐笔清理列出清单的基础上,对债券投资能按时收息、未结欠利息、证券公司正常营业的,作为有效资产确认;对不能按期收息、证券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与证券公司有纠纷的应抄列清单专门反映;对经法院判决并无法收回的投资应认定为损失。对属于对外股权投资的,应核查其投资合同和投资原始凭证,确认投资的合规合法性;对入股联社资金应与联社核对相符。
5调剂资金及拆放资金的清查。包括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同业和拆放金融性公司的资金。
(1)按调剂、拆放资金合同采取实地核对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金融机构进行核查确认。核对过程中发现合同要素不全、债权未落实、违规拆借等问题,必须彻底查实。
(2)逐笔核对调剂、拆放资金分户账与总账、拆借合同是否相符,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对利用调剂、拆放资金科目发放贷款的,应将其调整到正确科目反映。
(3)清查中应清理辖内的调出与调入资金是否相符,市辖、县辖系统内对外调出应予逐笔抄列清单说明,对拆出资金应按欠息与否分别逐笔抄列清单核查。
6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用各种资金购置、融资租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及累计折旧。对固定资产账、簿、卡、实物逐一进行核对,本次清产核资对原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值确认;未入账的固定资产,以取得时的原值冲减按规定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作为新增固定资产在清查登记表中反映。
(1)采取双向检查的办法,即先以账查卡(登记簿),以卡查物,再以物查卡,以卡查账,对固定资产逐项逐件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2)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要与租借方核对,保持双方数额一致。对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而出租出借或被无偿占有的固定资产,要补办手续或清理收回。
(3)对在建工程(包括未完和停、缓建工程)应核查其有关立项和审批,属包工包料的,只清查投资总额、工程进度和质量等;不包材料的还应对材料、投资等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4)对信用社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出资额进行登记核对。
(5)对行、社脱钩后固定资产划分至今仍存有争议或清查时产权仍不能明确的应列出清单。
(6)对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要在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中列示反映。
(7)累计折旧的清查主要是分类核对是否存在少提、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7其他应收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项、应收再贴现款项和应收转贴现款项等。
(1)其他应收款应逐笔抄列清单,核查债权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核算是否正确。对正常的业务挂账应予核实,及时收回,对债权不能确认或实际无法收回的款项,逐笔清查说明。
(2)对应收利息的清查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进行清查,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息,应收利息已成坏账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坏账处理。未处理的及预计损失额逐户登记清单。
8其他资产的清查。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广告费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1)对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的清查,主要与委托或代理单位进行内外账核对,是否一致。
(2)对无形资产应逐项进行清查、核实。主要是有无漏记或误记,已入账的无形资产计价是否正确。
(3)清查递延资产账户总分账是否相符,各项目每期摊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待摊销递延资产加已摊销(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费用)与原发生的费用是否相符。
(4)广告费结转的清查主要核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结转是否符合要求。
(5)固定资产清理及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清查主要核对财产清理时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二)负债类的清查
1各项存款的清查。包括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财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等。不论单位或个人存款,凡核对不符的进行登记,必须查明原因,按制度规定及时报批处理。
(1)核对存款类各科目总账与分户账(卡片账)是否相符。
(2)对企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对账单(函证)方式逐户核对。
(3)对储蓄存款采取前后台对账方式,做到总分相符。
2借(拆)入款项的清查。包括借入中央银行款、借入支农再贷款、调入调剂资金、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等。对借(拆)入资金要按拆借合同逐户逐笔与借(拆)入金融机构进行详细核查确认。清查借入、拆入行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等。
3同业存放款项的清查。主要包括同业存放款项和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4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等各项应付款项。
(1)清查应付利息是否按规定多提或少提。
(2)清查各项应付款项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违规、违章和弄虚作假的行为。
(3)逐笔清查其他应付款项。对过渡性资金占款要及时予以清理,对长期占款的要查明债务性质,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5?其他负债的清查。对除上述各项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主要清查核算是否正确,账务是否相符。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的清查主要查实其核算是否正确,账务是否相符。若轧差为借方余额的,则作为资产;若轧差为贷方余额的,则作为负债。联行往来差额,应查实在途原因,防止挪用联行资金。
(四)所有者权益的清查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等。
1实收资本和股本金的清查。一是清查其增减变动情况;二是对法人股应逐户进行上门或函证核对,对个人股金账户应进行账务核实;三是清查股息和红利派发账目,有无多计、少计或截留问题。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清查。核对其计提金额是否准确,账务核算是否正确,增减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3利润分配的清查。对利润分配科目的结转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清查未分配利润或待处理亏损的核算是否准确。
(五)表外科目的清查主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已核销呆账贷款、逾期贷款应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1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清查。对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包括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清查主要核对账务记载是否准确,账实是否相符,是否执行了章证分管制度,购置和领用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柜面使用是否逐份销号。
2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的清查。要根据抵押、质押贷款合同记载的物品名称、数量、金额与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实地盘点有价物品是否相符。对抵押、质押有价物品存在短缺、丢失等问题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的清查。要结合信贷资产和表内应收利息的清查,核查账务核算是否正确,利息实际收回时是否及时销账。
4已核销呆账的清查。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逐笔清查核呆手续和本息收回情况,追索权保留情况,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5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对低值易耗品账目和登记簿,并盘点实物,审查账、簿、物三者是否一致。
6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清查。表外反映的或有资产,如担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必须据实反映,并在文字材料中加以详细说明。
三、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工作原则,重大事项由省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为保证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工作机构与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市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四、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时间为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月30日。
(一)组织实施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以县联社为单位(成立合作银行的除外)组织自查。对农村信用社拥有或占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填报清产核资清查报表。清产核资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由县联社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报告。由省审计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全省审计和财政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格抽查和验收,其中抽查面覆盖全部县联社和50%基层社,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自查工作要求在2005年1月10日之前完成,1月11日至1月30日为抽查时间。
(二)数据整理、审核、汇总及上报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在对所属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报表收集、审核并进行汇总后,报同级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将汇总报表及数据软盘、报表编制说明和全面的数据分析报告各一式两份于2005年1月30日前上报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省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清产核资的各阶段工作进行具体安排。
五、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此次清产核资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一把手”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包干,并对具体负责的清产核资任务承担领导责任。
(二)各级审计、财政、税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系统和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搞好衔接,互相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以保证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清查数据。凡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对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的,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将严厉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指导意见
为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使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量有较大幅度增长,提高资本充足率,保证我省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增资扩股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各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精神,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征得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银监会监管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分别上报辽宁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其中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占总资产数额比重低于20%的,由辽宁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批准;对实际资不抵债数额占总资产数额比重等于或高于20%的,由辽宁银监局审查通过,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审核确认后,报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报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拓宽入股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入股。重点吸收有一定经济实力、懂经营善管理的种养业大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入股社员除章程规定的一般权利外,享有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盈余分红的权利,并与农村信用社共担经营风险。增资扩股应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在原有股金的处置和新股金的募集过程中,要自愿出资入股,严禁强迫公众入股。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置老股金、募集新股金,依法合规操作,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确保增资扩股工作合规合法。有效原则。增资扩股后的股金,必须真实有效,并使其中的绝大多数股金承担风险责任,逐步形成产权对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稳定原则。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历史积累和包袱,加强对支付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二、股权设置
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每股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在资格股的基础上增设,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信用社资格股参与分红,可转让、继承,三年后可按规定退股。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法人入股信用社、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一般不少于1000股和10000股。投资股可转让、继承,不得退股。投资股以起点数额为单位,每增加一个单位,增加一个投票权。投资股分红时,在将净利润按相应比例用于弥补历年亏损、按规定比例提足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比例分红。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农村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三、原有股金的清理及处置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妥善处理原有股金。清查原有股权设置是否明晰,资本是否得到保全;逐一按自然人、法人等对现有股金进行彻底清查核实;做好对股金结构、额度和股东构成的分类统计、汇总等基础工作;同时应逐户逐笔填制余额表,抄列入股组成结构的详细清单;凡科目归属不当,未在“股本金”科目中而在其他科目中反映的股金,应重新调整入“股本金”科目。股金清退坚持自愿原则。农村信用社不主动向社员提出返股要求。自愿退股的社员按规定办理,同意转为新股的社员按1∶1比例转为新股。但应按新入股起点补足差额,作为新入股本金,重新核发新股金证。因持股人死亡、失踪、外出等原因无法联系股金清退事宜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做好宣传、公告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或公证提存;遗失股金证的股东,要求退股或转股,可比照存款挂失的程序、要求办理;股金清退中遇到的其他情况,应按照或比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办理。
四、增资扩股目标
一是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二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三是落实股权责任,明确各类股权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和风险责任;四是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各级联社要根据产权模式的选择和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按照全省增资扩股总体目标,确定一个既能达到产权形式具体条件,又能符合专项票据发行条件的资本额度,制定全辖的增资扩股总体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要确定合理的资格股、投资股比例,加大募集投资股工作力度。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大增资扩股工作力度。年底前全省要力争完成增资扩股工作计划的40%,2005年3月末前全面完成增资扩股计划。
五、增资扩股措施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增资扩股工作,在当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增资扩股工作办公室负责增资扩股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深化改革和增资扩股的目的、意义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工作。
(二)加强服务,确保社员权益。在规范现有股金过程中,已提取的股息和分红要及时兑现给社员;要改进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入股社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贷款的优先权和利率的优惠权。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农村信用社要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重大事项及时向社员通报。
(四)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增资扩股工作领导,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将完成增资扩股任务的情况纳入各级党政人员的责任目标。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增资扩股工作进展情况;要积极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协调和联系,取得理解和配合,确保增资扩股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步骤
增资扩股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增资扩股工作的总体方案,必须周密计划、详尽安排、稳步实施。
(一)进行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前要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财务状况进行清查核实。
(二)增资扩股测算。各县(区)联社、信用社要结合业务发展、不良资产化解、盈利水平、分红承受能力、国家政策因素影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对扩股进行综合分析、预测。一是要进行总量测算;二是要针对股权设置的限制性要求,进行股金结构的测算。
(三)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要充分披露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信息,包括经营情况,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历年分红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和信用社发展规划,还要包括入股对象、起点、数额及社员的权利等。
(四)开展预约入股。采取下发调查表、填写股金认购意向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预约入股工作,进一步摸清预计扩股的股金额度、股金构成、股东分布等情况,为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奠定基础。
(五)实施扩股工作。按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审查,广泛吸收符合条件的对象入股。按日对股金额度、股权结构等进行统计,及时掌握扩股进度,使增资扩股适度合理。
(六)资本变更与注册。股金募齐后,根据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要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3 辽宁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意见
一、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清收不良贷款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辽宁金融安全区为目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合力攻坚,千方百计清收不良贷款,通过1-3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清收不良贷款的原则。一是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要根据改革的进程表安排近期清收计划,使不良贷款占比达到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准入标准。同时,要制定长远的清收目标。二是清收“关系人”贷款和社会贷款相结合。“关系人”贷款主要包括党政干部和信用社内部员工贷款或通过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三是坚持清收、盘活、保全相结合。清收工作要做到有钱收钱、有物收物,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同时,要做好用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工作。四是清收不良贷款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相结合。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过程中要防止前清后欠、边清边欠。要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要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管理机制,对大额贷款要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完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投放贷款的安全。二、清收不良贷款的任务和重点
(一)清收任务。截止2004年9月末,全省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28.4亿元,不良贷款占比为34.8%,占比较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1.8个百分点。近期全省清收不良贷款30亿元,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4年末前清收不良贷款8亿元;第二阶段为2005年一季度清收不良贷款12亿元;第三阶段为2005年二季度清收不良贷款10亿元。到2007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的54.8%降至18%。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以及达到人民银行票据兑付标准,将近期任务分解到各市,各市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和乡镇。
(二)清收重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员工自身贷款,或通过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企业转制形成的不良贷款。主要包括逃废信用社债务,悬空信用社债务,政府举债等。三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借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四是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五是村级债务。六是国有企业贷款。
三、清收不良贷款的保证措施
(一)对信用社职工个人或通过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在2005年3月底前全额清回。清不回来的,先停止其工作,半年后仍清不回来的,按自动退职处理。
(二)各级党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贷款或由其介绍、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出限期还款通知书,并分别由贷款本人和所在单位签收回执。要求欠款人在2005年3月底前还清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本息。到期未主动还清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银监局分别在党政系统、金融系统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在2005年4月底前还款。到期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并采取“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措施,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停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其余薪金用于偿还贷款。对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的公职人员,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贷。
(三)县(市、区)、乡镇政府及乡镇站办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交通、电力、教育、通讯、能源、优抚、农田水利、城市建设等事业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要在2005年6月底前还清。还款有困难的,要将办公楼、汽车等固定资产,所属企业和无形资产等进行公开拍卖,偿还债务,或由财政从拨款中抵扣,到期未还清的,要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欠农村信用社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一律停止发放一切奖金及福利,停止新购小汽车,停止修建一切楼堂馆所。
(四)村组集体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收回、落实。但由于村组集体不良贷款形成时间长,原因复杂,各地要积极、稳妥地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原则,清理与化解村级债务工作相结合,通过多种途径清收。可以采取处置村组集体资产,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山林等取得的承包收入归还信用社贷款。要依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到期贷款收不回来的村组,不能参加信用村的评选,并建议乡镇党委对村支部书记予以调整。
(五)乡镇企业的不良贷款要在2005年上半年内收回、落实。通过注入资金能够正常生产的企业,政府要协调注入一定资金,回款要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对效益差、难以生存下去的,结合企业改制,采取变卖资产、出售企业或折价抵押等办法归还贷款。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可变卖或整体出售;对暂时难以变现的企业资产,可通过法律手段采取保全措施,对企业转制过程中由政府举债造成的贷款呆坏账,由当地政府通过资产置换等办法予以弥补。
(六)对走死逃亡的不良贷款,要将其遗留的资产依法收回,变卖还债;还不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
(七)对“赖账户”和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钉子户”,要依法起诉,强制执行。对欠款户资产该扣押的依法扣押,该变现的变现。当地法院执行不了的,政府要支持农村信用社申请异地法院执行。
(八)以实物抵顶贷款的,要以实际价格抵顶贷款,对其实际价格,由县(市、区)联社指定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坚决禁止高估价的错误做法,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变现损失。各相关部门在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贷资产过程中的税费按管理权限予以减免。
(九)各级政府对同级政府借款、担保贷款要做出还款计划,积极履行还款责任,并督促政府担保的借款人积极偿还沉欠贷款。
(十)企业以转制、翻牌、破产等形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谁批准,谁负责,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帮助信用社落实债务。属县、乡承办的改制、破产企业贷款,要落实还款来源,或将贷款落实到所属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属“脱壳”经营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接债务。对暂时难以落实和收不回来的不良贷款,要采取完善担保、适当补偿、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信用社资产。
(十一)农村信用社依法起诉的贷款诉讼费暂缓交纳,待法院结案执行后,按实际收回的货币资金或抵贷资产变现后的额度予以交纳。对农村信用社已依法起诉的贷款,法院要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对已胜诉的贷款,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限期执结;对已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要立即组织侦破,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
(十二)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气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收回确有困难的,要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对于破产的企业,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做好用优良资产置换工作或重新落实债务。
(十三)对违规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追究贷款责任人的责任,限期3个月内收回。到期贷款收不回来的,宽限半年,下岗清收,只发生活费,再收不回来的,按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处罚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省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由本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清收工作按照“谁放款、谁负责清收”、“谁贷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连带保证责任”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人,定目标,定时间,定任务;实行市级领导包县区,县级领导包乡镇、分管领导抓部门,乡镇领导包村包点,责任人包贷款户的包干责任制。要逐级签订还款责任书,承诺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严防扯皮和推诿,对工作不认真,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在哪一级,要追究哪一级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二)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各级信用社要制定详细的清收计划,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责任到人,奖罚到位。要以联社为单位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查实账目,找出有利于清收的各种证据和线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介入。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涉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应依法加大对企业、个人逃废债的认定,通过诉讼程序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结案率。
(三)限定时间,定期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分阶段实施,从2004年11月10日开始至2005年6月30日止。各地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工作计划。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清收情况要认真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考核,并在全省进行通报。2005年7月初要对全省信用社清收贷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清收工作情况,并将结果与国家和省政府的扶持政策挂钩,与各信用社的工作绩效挂钩,与开展评定信用乡、村活动挂钩,并在再贷款方面给予照顾,对清收工作完成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附件4辽宁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本预案中的金融风险,是指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支付、挤提等严重影响当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金融事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职责分工,按不同等级实行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各类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一、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辽宁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财政厅负责同志和各市分管副秘书长组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其主要职责是:向各地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召开风险处置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另文下发),沟通情况,评估风险,及时通报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负责救助信息发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和改革中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及时引导,妥善处理;对少数恶意歪曲、诋毁农村信用社形象,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谣言和行为,当地政府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加强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农村信用社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各地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尽快制定当地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根据不同的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措施和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政策支持。积极帮助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机构组织单位存款,并协同信用社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工作;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会同信用社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取消资产变现交易费,使风险机构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控制舆论导向,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信用社的正面宣传;公、检、法等部门要负责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银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风险监管主体作用。对有支付风险的信用社进行重点监测,并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高风险信用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做好风险自救和恢复正常经营工作;查处其他金融机构误导性宣传行为,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当地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处置风险。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在现金供应、账户设立等方面向风险机构提供应急便利,对支付风险机构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
(六)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系统内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对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尤其是被监管部门列为高风险的信用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前,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级联社(信合办)。各市级联社(信合办)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发生包括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内的各类案件,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三、风险处置程序
(一)在改革期间信用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1大批储户冲击信用社营业机构和围攻工作人员,要求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4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5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6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应急报告时限。突发性风险出现后,风险机构应随时上报县级联社和当地政府,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的信用社要同时报告人民银行,最迟不得超过1个小时,以便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迅速平息;县联社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银行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事发8小时内分别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及各上级相关部门。应急报告的内容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型、原因,风险信用社的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三)应急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其所在联社要首先组织辖区机构进行系统内资金调剂,帮助度过难关;在系统内调剂不足以平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各级联社应按资金救助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对动用存款准备金仍不能解决风险问题的,要由省级联社在省级政府承诺还款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高整体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在发生存款挤提和支付风险等重大突发性情况时,辽宁银监局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在省风险防范处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到政策配套,并保证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风险信用社机构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三)严格制度,规范操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制度规则操作,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不得自行其事。在改革试点期间对拒不配合、瞒而不报、迟报或接到报告后处置不及时酿成局部金融风险的,要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深入实际,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督促检查,通过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加强政策宣传,正面引导,客观反映和处理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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