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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配管发(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业已公布,为做好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对部分重要商品的管理要求,外经贸部确定了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级发证目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种。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发证商品为37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9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些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包括锑砂、氧化锑、锑(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北海、天津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指定天津上海、大连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商品指定上海(吴淞、虹桥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对韩国大蒜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对韩国出口大蒜的“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和青岛特办签发,仍按外经贸部《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签证有关事项的通知》((00))外经贸配管函字第0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持《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黄联)、出口合同及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向许可证局申领(山东省企业向青岛特办申领)对韩国出口大蒜“出口证书”。《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黄联)由许可证局和青岛特办存留。企业凭“出口证书”向各特办(青岛特办按原规定办理)申领本企业对韩国出口大蒜的出口许可证。各特办办理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出口证书”号码,并留存“出口证书”的复印件备案。
  (七)黑龙江省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项下的出口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配额有偿使用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电子计算机出口许可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签发。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占用出口配额的商品(但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外),由本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规定为次年2月底。
  (二)对不占用配额的许可证管理商品,如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白银,由本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对加工复出口白银还要加验外经贸部批件。
  (三)对不占用配额的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如进口原油加工出口成品油和石蜡、食糖和锌锭(锌及锌基合金),由本目录规定的发证机构按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部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二)、(三)条中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对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核发至次年2月底,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构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给予必要的延期。

  六、黑龙江省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黑龙江省外经贸厅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七、由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出口本《目录》所列商品(本《目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中央管理的京外企业,出口需由许可证局或指定发证机构签发的许可证商品,从其规定;其它商品的出口按本《目录》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八、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九、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按附件规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2002年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管理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经贸(01)配发字第61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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