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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31 生效日期: 1999-07-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处置你省积压房地产,盘活金融资产质理,改善经济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的规定,中央财政给予你省专项补助4亿元,用于退还积压普通住宅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现将有关审核拨付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和补助对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积压普通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的土地出让金的退还。补助对象为经确定拥有积压普通住宅产权,并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中低收入居民和拆迁居民销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已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积压普通住宅项目填报《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海南省财政厅。经海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提出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安排意见和拟定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方案,上报财政部审定。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
   为了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退还已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积压普通住宅的土地出让金,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确权企业销售积压普通住宅的进度情况予以拨付。
附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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