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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12汽车空调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267号

臭氧层被破坏是当今全球环境问题之一。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9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的伦敦修正案,对国际社会承诺逐渐削减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包括:氟氯化碳(CFC-11、CFC-12、CFC-113等)、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等。根据《议定书》要求,这些物质应在2010年之前全部停止生产和消费。
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1999年11月15日又批准了重新修订的《国家方案》。1995年,中国汽车行业编制了《中国汽车空调CFCs物质替代项目行业战略》(以下简称《行业战略》)。1998年11月,《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了《中国汽车空调CFC整体淘汰计划》。
为确保《国家方案》修订稿和《行业战略》的有效实施,保证《中国汽车空调CFC整体淘汰计划》的落实,特通知如下:
  一、各汽车制造厂及汽车空调器生产厂必须抓紧对CFC-12空调器的改造,尽快转产为HFC-134a的汽车空调器。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必须停止装配以CFC-12为工质的汽车空调器。

  三、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机械局委托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汽车空调器认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以后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HFC-134a空调器才能发给认证证书和标志,准予用于新车配套。

  四、2002年1月1日以后按新的汽车强制性检测标准进行检查,以CFC-12为工质的空调车将不予上汽车产品目录。
  各地方环保局和机械厅(局)应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替代改造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199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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