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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 2004-09-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大财预[2004]359号

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工商局:
  为加强行政性收费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将你部门收取的市本级行政性收费(详见附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从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关于缴库办法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大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写“市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工行中山支库”;“预算科目”栏按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采用集中缴库方式缴库的,基层单位应当在取得收入当日逐级汇缴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取得收入当日缴库;采取就地缴库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取得收入当日缴库。

  三、关于预算科目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其中,市公安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市法院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第4233款“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市工商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在第4223款“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

  四、关于支出安排
  (一)上述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你部门经费预算的编制、批复、执行、决算要按照《大连市市本级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费支出预算一律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反映,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五、对2004年10月1日前已在财政专户中反映的收费收入和单位经费支出,全部进行清账。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市财政和市人民银行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全部在一般预算相应收支科目中反映。
  六、本通知规定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入征管,保证收费及时上缴国库。市财政将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市本级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行政性收费项目(略)
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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