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缓解基层财政困难,不断巩固和加强县乡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促进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5)9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财政建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意见》,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和“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增加县乡可用财力。进一步创新政策措施,加大对困难县乡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激励帮扶并重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县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自我保障和发展能力,逐步缓解县域财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齐抓共管。根据全市县乡经济发展状况,进一步明确各级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责任:对财政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已步入自我良性发展轨道的财政强县乡,市及区县的工作重点是运用财政政策和激励措施,进一步促其做大做强;对能够基本实现财政自给,但存在事业发展资金不足困难的财政中等县乡,市及区县工作的重点是共同支持,帮助其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财政收入少,支出水平低,基本保障能力差,正常运转存在较大困难的财政困难县乡,市及区县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解决正常运转问题,为促进发展创造基本条件。
  (二)奖补结合,激励约束。市在原有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制定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改变单一补助形式,通过激励考核和政策引导,调动县乡加快自身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各级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共同促进县乡财政经济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在整体推进我市县乡财政建设的同时,集中财力,重点帮扶乡镇综合财政经济实力比较弱的30个乡镇,通过加大对困难县乡财政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重点突破。
  (四)创新机制,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完善财政体制,规范财政分配关系,逐步实行财力下移。积极推行财政管理新机制,逐步实行“乡财乡用县管”、“村财村用乡管”。引导县乡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快调整事业布局,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调动各级各部门进行综合治理、配套改革的积极性。
  三、具体措施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结合省对我市财政体制调整政策,按照“宏观调控、区别对待、统筹兼顾、共同发展”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对区县、高新区的财政体制,在现行市、区县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实行“一放、一减、一共享”。
  1、将市级部分财政收入下放区县。(1)自2005年起,将原由市级和中央、省共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放给区县、高新区,作为区县级收入,进一步扩大区县收入规模。(2)调整部分企业税收中市与区县、高新区的分配关系,将部分企业原属于市级的税收收入下放,增加区县级可用财力,增强其财政经济发展后劲。(3)将省下放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放区县、高新区,并按照原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和范围进行分享。
  2、调减上解区县的上解递增比例。为减轻区县体制上缴压力,自2005年起,市对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的原体制上解比例,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同时,对原享受定额补助的高青县、沂源县,实行体制补助与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长挂钩的办法,增长系数为1:0.5。
  3、实行营业税全面共享。自2005年起,将市与省两级共享的金融、保险和四大部门营业税与区县和省两级共享的营业税实行省、市、区县三级共享,建立各级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其中:张店区按省20%、市45%、区35%的比例分享;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按省20%、市20%、区县60%的比例分享;高青县、沂源县按省20%、市10%、县70%的比例分享。
  (二)建立帮扶和激励并重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省关于建立保障性转移支付机制和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以及相关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大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力度,根据县乡可用财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支出水平等指标,针对县乡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实行“一奖、一补、一考核”。
  1、通过采取激励性转移支付的办法,鼓励区县、高新区扩大财政收入总量,将奖励与其加快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绩挂钩。(1)区县收入增长奖励。以区县、高新区年度决算收入增长为考核依据,对决算收入增幅达到市政府考核目标的区县给予奖励,并对增幅超过目标的区县再分段给予奖励。同时,对收入进度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2)乡镇收入总量和增幅奖励。对全市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前10名且当年增长达到20%的乡镇,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前10名且收入总量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乡镇,给予5万元奖励。(3)产粮大县(区)奖励。根据中央政策,按照各区县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等因素,核定奖励金额。(4)县乡机构改革一次性奖励。对2000年以来各区县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县、高新区每撤并1个乡镇奖励40万元,每精简分流1人(退出财政供养范围)奖励4000元。
  2、对财政经济基础相对较弱的县乡,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切实提高其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以2004年乡镇人均可用财力水平为主要依据,在全市范围内确定30个财政困难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由市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同时,对财政困难乡镇实行目标管理,在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帮助财政困难乡镇尽快摆脱困境走上良性发展之路。对不在此次市帮扶范围之内,但以前享受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乡,其原享受的转移支付数额保持不变,保证其既得利益。市对财政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补助分为固定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两部分,固定转移支付每个乡镇每年补助30万元,激励性转移支付根据收入增长以及撤并乡镇、精简财政供养人员的情况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对全市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的100元岗位津贴,根据乡镇人均财力水平及人事部门核定的享受人数,按照“增人不增补助,减人不减补助”的原则,由市级给予适当补助。(3)建立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政府助学制度,避免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市级每年安排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两免一补”助学和特困家庭学生的救助。(4)对2005年因取消农业税影响各区县的财政收入,根据省对我市的转移支付补助情况,结合过去的配套补助办法,予以相应补助。(5)自2005年起,对国家新出台涉及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政策,由市对县乡给予适当补助。以上政策除另有规定,暂定执行3年。
  3、按照提高“两个比重”的有关要求,为控制非税收入规模,提高收入质量,根据区县、高新区税务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收入(含教育费附加)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地方财政收入占的比重情况,对各区县、高新区财政收入质量进行考核,对“两个比重”提高的区县给予奖励。该政策暂定执行3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对县乡财政建设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管理。市里每年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县乡税收增长、工资发放、机构精简、重点事业发展等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兑现有关奖励政策,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二是加强对县乡财政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要严格资金使用范围,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顺序安排支出,确保县乡编制内人员工资按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统筹解决县乡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扶持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市里将扣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积极推进县乡综合配套改革
  (一)建立县乡财政管理新机制。对纳入市扶持范围的30个财政困难乡镇,建立“以区县为主,市、区县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扶持资金直接测算到乡镇、下达到区县、监管到乡镇。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市县两级共同审查制度。
  (二)进行“乡财乡用县管”改革试点。对纳入市扶持范围的财政困难乡镇,逐步实行“乡财乡用县管”体制。同时,在保证村级资金所有权、支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村财村用乡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三)进一步完善区县对乡镇财政体制。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和财政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健全财政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县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逐步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建立起财权与事权统一、支出范围合理、财政管理规范的县乡财政良性运行机制。
  (四)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和实施部门预算制度,编制综合预算,将县乡所有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增强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县乡财政建设,是加快解决我市区域财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按照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县乡财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