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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明年城市低保资金用款计划和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9 生效日期: 2001-12-19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期,各地积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应保未保问题的步伐,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工作,做好明年的资金用款计划,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明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咆[2001]87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人财政预算。”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实现应保尽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2001年人均实际补差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抓紧测算明年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制定2002年度用款计划,尽快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沿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由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旗)三级民政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旗)民政部门编报本地2002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市(地、州)民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旗)所需资金总数,报上级民政部门;测算本市(地、州)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数最(包括对各区、市、县的资金补助) ,将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省(区、市)民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各市(地、州)所需资金总数,报民政部;测算省级财政对各地进行补助的资金数额,将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尽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并共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和规章。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确保按时、足额发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

  二、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制度
  为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严格保障对象审查审核程序,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批准领取低保金的时间和金额。各地备案时须采用统一格式(详见样表)。具体方法:县(市、区、旗)民政部门每季度将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汇总一次,以软盘形式上报市(地、州)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传输进行上报;市(地、州)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县(市、区、旗)上报数据汇总后制成软盘,有条件的地方制作成光盘,或通过网络传输,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情况并制成光盘,报部救灾救济司。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将截至2001年底的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制成光盘,于2002年1月底前报部。各省(区、市)均须将2002年第一季度末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制成光盘,于2002年4月15日前报部。部将组织人员,根据各地上报的光盘所提供的情况进行抽样调查。

附件:l·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样表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样表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l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样表
                                单位:万人,万元
地区 低 保 人 数 2001年人均 保障 2002年度
名称 总人数 已领低保资金人数 预计增加人数 补助金额 标准 所需资金
附件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样表
地区名称 序号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批准时间 享受金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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