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双清”期间住宅类违法建筑房产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05〕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双清”工作中查处的住宅类建筑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入“双清”范围(1990年4月1日至2003年5月12日)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含商住、办公住宅综合楼)。
  二、职责分工
  市“双清”办:负责初审、档案管理及审查、登记发证和发证后处理的具体转办、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登记发证后对建设单位的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进行用地审查,并就土地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规划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建委:负责对房屋质检手续不完善但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补办质量验收及备案手续。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组织实施拆除。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人防办:负责发证工作中有关规费的追缴。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意见。
  市房管局:负责对经联合审批认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确权发证。
  三、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市“双清”办的要求,到建设工程所在区的“双清”办报送有关资料。(二)各区“双清”办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有关资料上报市“双清”办。
  (三)市“双清”办对区“双清”办上报的材料审查后,组织建设单位填写《“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附后),并视不同情况转市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并在《“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上签章后,送市“双清”办。
  (五)市“双清”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六)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和意见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处理意见。(七)市“双清”办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八)对经审查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发证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依法接受处理。对手续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的,限期补办手续并补缴规费;对轻微影响城市规划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补缴规费后办理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市有关部门下达追缴通知,市“双清”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双清”办提出申请,制定缴款计划,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计划缴纳。对仍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对不按“双清”通知要求办理的建设单位,由市“双清”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接受处理的,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其房屋销售、抵押登记和新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四)各责任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热情服务,凡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推诿敷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纳入“双清”范围的特殊非住宅类违法建筑,经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
  NO:          工   程   情   况     建设单位           工程编号
        工程位置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造价(万元)          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           层   数
        使用性质           工程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   权证
        规划定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
        建筑市场交易手续           质监备案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测绘成果(面积)
        规费收缴
有关部门对发证的审批意见
  市规   划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   土资   源局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建委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双   清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该表一式二份,市'双清'办一份,市房管局一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