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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旧村(居)改造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8-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旧村(居)改造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确定在市区开展违法旧村(居)改造清理整顿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违法实施旧村(居)改造的危害性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旧村(居)改造,在改变城郊面貌、改善居住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有部分个人和开发单位以旧村(居)改造为名实施违法开发建设,致使大量耕地和其他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严重违反了国家土地法规和政策;违反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程序,严重影响了我市新一轮城市规划的实施;逃缴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应缴规费,非法牟取巨额利润,导致大量城市建设资金流失;违规操作和建设,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配套,影响城市功能和环境的改善提升;不能办理合法房产手续,侵犯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旧村(居)改造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采取坚决措施,严厉打击旧村(居)改造违法行为,遏制旧村(居)改造违法开发建设势头,促进旧村(居)改造工作向健康方向发展。
  二、认真开展违法旧村(居)改造清理整顿活动
  清理整顿活动分3个阶段展开: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至30日)。各区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彻底清查辖区内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行为,并根据自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组织检查阶段(10月1日至31日)。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旧村(居)改造工作进行详细调查摸底。
  (三)集中整治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将制定政策,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处理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进行的违法开发建设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深化城管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3)31号)精神,各区对规范旧村(居)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要抓紧组成专门班子,加强对旧村(居)改造工作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旧村(居)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同时,要立即对现有旧村(居)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改造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拆除。今后,凡以旧村(居)改造名义进行违法开发建设的,首先追究所在区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与各区密切配合,对违法进行旧村(居)改造的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参与违法旧村(居)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市监察局要严肃查处旧村(居)改造工作中出现的违法审批、占地、建设等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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