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督查催办提高办事效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 2002-02-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2]35号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目前,总行各司局、各部门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正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关于进一步转变总行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决定》(银党(2001)91号)精神和人民银行办公工作要求,依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文、办事、办会等工作效率有较大提高,内部管理得到加强,干部员工的敬业爱岗,甘于奉献的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机关的各项工作在全体干部员工的努力下,取得了成绩。
  但是,同人民银行所承担的历史责任和所处的地位比较,总行机关的工作方式、工作效率仍存在不足之处,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比如有的司局在办理金融机构的请示过程中,工作效率低,办理时间尽管长达数月,最后仍然没有明确的答复意见;有的对行领导布置或会议决定的工作,报送的报告不认真审核,敷衍塞责,简单从事;有的对下级分支行的请示事项,相互推诿,不表明意见,造成下级行的工作无所适从;还有的工作人员出差后,不进行工作交接,把急需办理的文件锁在文件柜中,耽误了办理。这些情况反映出总行机关少数单位及少数工作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缺乏服务观念,办事效率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会给人民银行的工作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树立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彻底转变工作作风,发挥总行机关表率作用,努力把各项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根据行领导的指示,现就有关办文、办事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文、办事规定。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严格执行办文、办事的工作规定。对金融机构或有关方面请示、沟通、协调的事项或来人商洽工作,要认真对待,无论是否可行,都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答复,决不能以任何理由拖着不办或互相推诿。上级对下级、领导对下属请示的问题要作出及时明确的批示;下级和下属要主动履行职责,对上级和领导批办的事项要按时完成,署名报告。
  (一)对于国务院交办的文件,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在 3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国务院有关部委送人民银行会签的文件,如有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或交办事项,要即收即办,由办公厅根据要求提出办理时限并督查催办,承办单位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如有困难要提前作出说明。
  (三)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商行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急件要在 5个工作日内答复,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四)对不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请示事项,应在 3个工作日内告之对方。

  二、切实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严禁办事推诿。各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如遇涉及其他司局职责分工范围的事项,主办司局要主动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并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如会签意见不一致,应主动与主办司局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主办司局要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或办公厅反映情况,由行领导或办公厅帮助协调。各司局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延压文件的办理,贻误工作。

  三、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88号),实行严格的督查催办制度。办公厅负责全行的督查催办,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进行督查催办,各处负责人负责本处工作的督查催办。办公厅要按季通报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工作任务登记、督办催办记录,随时了解工作任务完成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单位要将督查工作落实到专门处(室)和人员负责,认真抓好本单位工作督查和反馈工作。负责督查工作的人员名单要报办公厅备案,人员变动应随时报告。办公厅对不按要求反馈文件、事项办理情况的,要给予通报。

  四、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严肃工作纪律。要加强工作人员办文、办事、办会等办公技能的培训,树立敬业爱岗,恪尽职守的良好职业道德。对在办文、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查找和分析责任,对因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的,要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222 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以上要求,请传达到全体干部员工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2002年工作会议要求,与时俱进,以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更高的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3月底前报送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