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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0 生效日期: 2004-07-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辽宁省大连市监察局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财行[2004]27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纪委、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单位要于7月27日前将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上报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瞒报和漏报。
  联系人: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陈 震
  联系电话:0411-82816655-8046
  传 真:04ll-82816655-8040
  联 系 人:市纪委党风廉政监督室 宁仙民
  联系电话:0411-82709470
  传 真:0411-82710853
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对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进行普查的通知
各市纪委、财政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4年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要点、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探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现决定对各市公务用车的基本情况进行普查。
  一、普查对象
  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对象是:各级党政机关(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下同)、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下同)。
  二、普查车辆范围
  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车辆范围是:截止2004年6越30日,各种带有发动机的公务用车。
  三、普查程序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填报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经部门、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同级财务主管部门。同级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乡镇(含区管辖街道办事处,下同)财政所负责汇总本级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上报县(市,区下同)财政局。
  3.县财政局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乡镇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上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负责汇总本级和所属县的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连同市本级和分县的公务用车普查表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5.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省本级和各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
  四、普查表填报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行政单位年度决算实际支出数填报。
  2.各级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实际支出数填报。
  3.各级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支出数填报。
  4.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中的费用支出依据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支出数填报。
  5.借用车辆仍由车辆所有权单位负责填报。
  五、普查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公务用车基本情况的普查工作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如实填报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不得隐匿不报、瞒报和漏报。
  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工作,做好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认真搞好普查的工作,对隐匿不报、瞒报和漏报的部门、单位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六、普查时限
  各市财政局务于7月31日前,将全市公务用车基本情况普查表上报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联系人:李鑫
  传真:024-22709951
  电话:024-22709312
  省纪委党风室联系人:侯宗科
  传真:024-23861400
  电话:024-23128727
附件:1.______市公务用车普查汇总表(略)
  2.______市本级公务用车普查表(略)
  3.______县(区、县级市)公务用车普查表(略)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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