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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园林公共绿地登记、确权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4 生效日期: 1994-08-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公共绿地的管理,保证园林公共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土地局〔1991〕国土籍字171号文件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 
  本规定所称:园林公共绿地指: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绿化带、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申报: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园林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统一向土地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对有批准用地文件的持批准用地批文,进行申报,对本无批准用地文件的,由用地单位说明用地来源情况,并经上级主管机关鉴证后再进行申报。 
  三、确权: 
  1、对于依法办理过征用、划拨手续,现由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养护的各类公共绿地、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园林管理部门。经申报、审核、确定用地范围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2、对无批准用地文件,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园林部门在管理,养护的公共绿地,现四周已有围护设施,境界范围清楚,无矛盾纠纷的公共绿地,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 
  3、道路规划红线外两侧,城镇居民新村街坊外,由园林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管理养护的街道绿地、绿带、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 
  4、集镇新村居民点街坊内,除房管部门管理养护外,凡属园林管理部门投资、管理、养护或由其它房屋管理单位移交给园林管理部门养护的公共绿地,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 
  5、其它、非城镇地区,已建成的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带征土地,规划上明确是绿带用地,现由园林部门管理养护的,土地使用权确给园林管理部门。 
  6、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的,不予确权。 
  四、划界编丘 
  园林公共绿地的划界编丘,依照沪土1986市管字第81号文执行。 
  五、收费: 
  登记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勘丈费各区、县视情况适当予以减免。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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