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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学产土地被占用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 2004-02-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授教中(总)字第092058390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教育部部授教中(总)字第092058390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加速处理国有学产土地被占用情形,维护学产权益并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处理范围:未取得合法使用权源而实际使用本部经管之国有学产土地。

  三、处理原则:

  1.私人占用供建筑使用,该占用情形符合国有财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者,占用人缴清历年使用补偿金后得申请承租。

  2.私人占用供农作、养殖地使用,占用人缴清历年使用补偿金后,比照国有耕地放租实施办法办理放租。

  3.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占用者,通知占用机关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八条及各级政府机关互相拨用公有不动产之有偿与无偿划分原则之规定办理拨用;现况都市计划不符,需地机关得协调地方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划后办理拨用。

  4.道路用地被占用,其属都市计划道路用地或经地方政府认定之供公共通行既成巷道者,通知地方政府办理拨用;其属特定之私人通行者,劝导排除占用,占用人拒不办理者,应以诉讼排除。

  5.墓地使用者,函请地方主管机关协助查明占用人,以出租基地租金率标准计算收取使用补偿金方式管理。

  6.经界不明,使用状况复杂者,得视实际作业需要申请现况测量。

  7.妨碍整体规划、都市更新公众利益者,得诉请拆屋还地。

  四、经检讨无需保留公用之学产土地,且符合财政部所定各级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被占用不动产处理原则一、通案之处理原则(一)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项目提报本部国有学产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及本部核定后,变更为非公用财产。

  五、使用补偿金追收范围、计收基准、催缴程序:

  (一)追收范围:

  1.占用土地除供道路、公立学校使用者外,应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追缴占用人自占用之日起至返还土地之使用补偿金,逾五年者以五年计收,未逾五年者依实际占用日计收。该实际占用日期,得由占用人提出相关证明文件。

  2.使用补偿金额较大,无法一次缴清者,得申请以分期付款方式缴纳。有任一期未如期缴纳者,视为全部到期,应一次缴清。未缴清者,依诉讼程序处理。

  (二)计收基准:

  1.占用土地系供建筑或庭院等使用者,不论其地目,均依出租基地租金标准计算使用补偿金。

  2.民众因无适宜之对外联络道路,申请通行之学产土地,依申报地价年息百分之二计算使用补偿金。

  3.占用土地系供种植农作物或养殖、造林使用者,不论其地目,以耕地租金标准计算使用补偿金(依县市政府公告公有土地佃租折代金标准)

  (三)迟延利息:占用人未于期限内缴纳者,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其支付自期限届满后至实际缴交日止之迟延利息。

  (四)催缴程序:

  1.通知占用人限期缴纳使用补偿金。

  2.逾期未缴,以双挂号函件催告。必要时得以电话、派员实地访查。

  3.声请发支付命令或依法起诉。

  4.支付命令确定或判决确定,发文促请被告于限期内依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迁让房地、拆屋还地、返还不当得利、负担诉讼费用等)。

  5.未于期限内履行义务者,声请强制执行。

  6.无财产可供执行,取得债权凭证列管,该债权凭证消灭时效前六个月,得再次声请执行。

  7.现正办理诉讼排除者,继续列管,俟判决确定即予执行。

  前项督促程序、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设专人列管,该列管人员应依诉讼程序拟订处理进度表,各诉讼案件所支应费用应详实记载,以确实掌控进度。

  六、诉讼程序终结前或终结后和解:

  诉讼系属标的,土地面积小,且无自行开发之计划,其符合国有财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者,被告除应给付积欠之使用补偿金外,应支付因诉讼增加之相关费用。

  七、列帐方式:追收占用国有学产土地使用补偿金,经法院核发支付命令确定、诉讼判决确定或调解、和解成立案件,应列为当年度之权责发生数,并以人工列管,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办理转正,造具清册送交会计科,依实际债权金额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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