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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7 生效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发〔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妇联:
  “巾帼建功”活动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25个部门共同发起的一项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旨在激励广大妇女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建功立业,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现有护士128.6万名,其中女性占98.2%。多年来,广大护士在护理岗位上兢兢业业,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展现当代护士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鼓舞广大护士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巾帼建功”活动在卫生系统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卫生部、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中开展“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护理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护士;在护理专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医疗机构的病区或者护理部。2005年拟在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表彰130名“巾帼建功”标兵和200个“巾帼文明岗”。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投身护理事业的发展和维护、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的工作。2、发扬“四有”、“四自”精神,识大体,顾大局,在护理岗位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4、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积极进取,业务能力突出;与时俱进,在护理岗位上不断开拓创新,在护理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从事护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1、“巾帼文明岗”候选集体成员中女性占60%以上,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人人立足岗位,争先创优,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受到群众好评。2、整体业务技术精湛,内部管理规范,创新措施得力,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3、候选集体所在单位的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注重实效。4、原则上,应在已取得省级“巾帼文明岗”或者其它省级荣誉称号的基础上申报全国“巾帼文明岗”。

附件:1、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略)
  2、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略)
  3、推荐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及“巾帼文明岗”名额分配表(略)

卫生部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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