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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 1999-07-10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757号
国家煤炭工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
  为鼓励煤炭出口创汇,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并对港杂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31日24时(装船时间)止,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简称秦皇岛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内贸煤炭港口建设费标准由现行每吨5元降低到3元。
  二、将秦皇岛等7港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8.7元降低到13元,每吨降低5.7元。为适当弥补降低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后港口企业减少的收入,将秦皇岛等7港内贸煤炭装船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吨提高2元。
  三、取消秦皇岛港对出口外贸煤炭加收的每吨1.6元的装车费。
  四、为便于清算,1999年4月1日至7月9日出口外贸煤炭已缴付的港口建设费,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和秦皇岛等7港港务局共同核实出口外贸煤炭数量和实际已上缴的港口建设费金额后,报交通部、财政部审核。经财政部、交通部批准后,由各征收港口直接全额返还给各出口煤炭企业。在此期间,进出秦皇岛等7港的内贸煤炭数量和实际应上缴的港口建设费金额,由7港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核实后报财政部批准,由各征收港口直接转作调整的内贸装卸费。1999年4月1日至7月9日,出口外贸煤炭装船费差价和秦皇岛港对出口外贸煤炭加收的每吨1.6元的装车费,由秦皇岛等7港直接与煤炭出口企业清算。
  五、由交通部具体负责督促秦皇岛等7港与煤炭出口企业的清算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截留、挪用应返还煤炭出口企业的资金。
  六、以上收费调整的适用范围为秦皇岛等7港。本通知自1999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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