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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去年实行公安机关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汇报检讨制度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领导普遍增强了治理刑讯逼供的责任感,加大了专项治理工作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为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推进专项治理,把刑讯逼供案件减少到最低限度,力争不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对有关民警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一)凡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对直接参与的民警,一律清除出公安机关,并支持、配合检察、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指使、授意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派出所、刑警队等单位领导,清理出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指使、授意刑讯逼供的,也应追究其失职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当班领导一律撤职,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并调离公安机关。
  (三)对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要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案件情节恶劣,造成冤假错案,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主管副局长一律撤职,并调离公安机关;局长一律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要通过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二、严格实行逐级汇报检讨制度
  (一)进一步做好公安厅、局负责同志来公安部汇报检讨工作。
  1.凡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年内发生2起以上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公安厅、局长,纪委书记及主管业务处长要一同来公安部就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和查处情况,包括是否追究了有关领导的责任,以及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等作汇报检讨。
  2.有关公安厅、局领导来公安部汇报检讨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公安部党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汇报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和查处情况,包括是否追究了领导责任,发案单位是否向上级公安机关作了汇报检讨,以及如何总结、吸取教训和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等。由公安部纪委负责对上述准备情况进行了解、督促和提出审核意见,准备工作做得不好的,不予安排汇报检讨。
  3.有关公安厅、局到公安部汇报检讨时,由主管部领导、部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听取汇报,部纪委、政治部、法制局和刑侦、治安等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抓好有关地市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汇报检讨工作。
  1.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凡发生1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局长、主管副局长和纪委书记要到地(州、市)公安局(处)汇报检讨;地(州、市)公安局(处)长、主管副局(处)长、纪委书记和发案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报检讨。对于不主动汇报检讨的,公安厅、局和公安部要给予通报批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市)公安机关在听取汇报时,厅(局、处)长、主管副厅(局、处)长、纪委书记、政治部(处)主任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

  三、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要立即逐级上报
  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立即报告地(州、市)公安局(处),地(州、市)公安局(处)要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必须在发案后5日内报告公安部。拖延不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党政纪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对于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要在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党委政法委。

  四、及时通报每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州、市)公安局(处)对发生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要及时通报,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治理和防范措施。公安部要对发生的每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和公安厅、局领导来公安部汇报检讨情况通报各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每个通报都要及时传达到基层科、股、所、队全体民警。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基层广大公安民警,并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要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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