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管[20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要解决粮食检测仪器问题的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粮食收购政策,加快粮食收购检测仪器化的步伐,加强全国粮食质量管理工作和质检机构建设,在调查全国粮食检测仪器生产和使用状况和对全国现有粮食收购用检测仪器统一测试、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执行新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业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简称'目录',见附件),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当地粮食品种、气候条件等因素,积极组织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和各级质检机构检测仪器配置工作,适时更新使用快速、准确、先进和适用的粮食检测仪器。新建和扩建的国家储备粮库要率先按《目录》的要求配齐检测仪器。
二、选配粮食检测仪器,要严把质量关。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01年第一批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的通知》(国粮办管[2001]267号)中公布的检测仪器进行选配。如果在使用中发现仪器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督促生产(经销)单位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三、对于《目录》中已列出,而在2001年第一批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中尚未包括的检测仪器,可以在我局另行公布的通过测评的粮食检测仪器名单中选配。如工作急需,可以先行自选配置。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