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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 2005-06-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字[200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东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逐步建立起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及配送管理机制。
  (二)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廉洁原则;
  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及保障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居民用药安全,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
  4.以县区为主实施,规范、简化、高效、及时的原则。

  二、范围及运作形式
  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的范围:全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有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零售药店纳入“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药品,均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的运作形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品采购办”)统一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卫生部编写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试行)》进行操作。招标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形式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两种方式进行,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能够成交的一律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可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原则上一年内招标一次。药品的配送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市和县区医药公司负责配送。

  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方法步骤
  (一)由招标人提出药品使用目录和采购计划,药品采购办按照医疗机构用药习惯、用药特点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和品种目录。
  (二)依据《招标投标》、《药品管理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药品招标采购专家库、设立评标委员会、确定招投标时间、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依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药品招标、开标,组织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四)受委托代理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要整合现有仓储设施、检测设备、技术力量、信息渠道等资源,建立配送工作制度,完善药品统一配送服务体系,按中标药品价格配送药品。
  (五)加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流通差率核定,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核和公示,按规定执行时间执行。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收取的招标文件费及代理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健全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的监督约束机制,明确中标单位、配送单位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报批程序。

  四、严格考核奖惩机制
  (一)严格按购销合同办事,对串通投标或恶意竞标的投标企业,市药品采购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录在案,除取消其投标资格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各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付款要及时,药品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凡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严肃查处开单提成,收受药商代表回扣等行为,对当事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业资格。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特需药品,可以自行采购,但应在招标前1个月内,将采购的药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自行采购的药品品种价格参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定价办法执行。
  (三)县区药品采购办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定期向市药品采购办报告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招标采购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改正。
  (四)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招标人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定期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予以限期督促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实施,由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纠风办负责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统一配送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品种目录的核定、专家库的建立及对医疗机构履行合同的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招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质量监管、市场监督检查及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等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医药公司参与投标和配送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监督检查药品购销配送合同的履行,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监局关于实行基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0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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