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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区段征收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0 生效日期: 2004-01-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067-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台南市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067-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开发新社区或综合性开发用地取得办理区段征收,特设置区段征收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据预算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准用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地政局为管理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向实施平均地权基金、地方建设基金或金融机关贷款。

二区段征收后所取得之剩余可建筑用地公开标售、让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之收入及差额地价收入。

三本府自行筹款。

四由需地机关筹款。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六本府实施平均地权基金拨充。

七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实施区段征收先期筹备工作及工程规划设计必需费用。

二区段征收土地开发工程费用、地价补偿费、土地及建物改良物补偿费、土地整理费及贷款利息。

三其它办理区段征收相关业务所需费用。

第6条 本基金应于本市各行库设立专户存支,并视资金调度运用情形转存定期存款。

第7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前项会计制度未订定前,得准用中央有关制度。

第9条 本基金处分土地之收入,优先抵付开发总费用,如有盈余,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全部拨充实施平均地权基金;如有不足,由实施平均地权基金贴补之。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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