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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教师及兼任行政职务人员每周授课节数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 2004-01-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教一字第09300025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一字第093000258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期高级中等学校教师专才专业,以提高教学效果,依「高级中学法施行细则」、「职业学校规程」等相关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各校应依教师专长、学校规模及员额编制,编排教师课务。

三、为维护学生学习权益,各校应在核定编制员额及经费预算额度内,授完学生学习节数。

四、专任教师、兼导师及兼行政职务教师,每周授课节数,应依「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授课节数表」(如附件)授课。

五、各校得酌减授课节数人员如下:

(一)法令规定得减授课者。

(二)教师兼任二项以上行政职务者,其每周授课节数以所兼任行政职务授课节数择一减授。

六、各校因应业务需要减授课者,其减授时数应经校务会议通过。

七、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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