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教一字第093000258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一字第093000258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期高级中等学校教师专才专业,以提高教学效果,依「高级中学法施行细则」、「职业学校规程」等相关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各校应依教师专长、学校规模及员额编制,编排教师课务。
三、为维护学生学习权益,各校应在核定编制员额及经费预算额度内,授完学生学习节数。
四、专任教师、兼导师及兼行政职务教师,每周授课节数,应依「高雄市高级中等学校授课节数表」(如附件)授课。
五、各校得酌减授课节数人员如下:
(一)法令规定得减授课者。
(二)教师兼任二项以上行政职务者,其每周授课节数以所兼任行政职务授课节数择一减授。
六、各校因应业务需要减授课者,其减授时数应经校务会议通过。
七、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