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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R章: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11章第43条)

[1997年6月16日]1997年第304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2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地平整工程”(siteformation)包括─

(a)在倾斜土地上的挖掘;

(b)填土;

(c)为建造工地作准备的任何泥土翻动工程;及

(d)《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条所界定的地下水排水工程;

“公用服务设施”(utilityservices)指涉及电力、照明设备、交通管制、气体、电讯、有线电视、供水、排水及排污、公共运输、及任何相联辅助服务的公用设施;

“易生尘埃物料”(dustymaterials)包括水泥、泥土、粉煤灰、碎石、粉沙、石碎、沙、碎屑、锯屑及木碎;

“承建商”(contractor)指任何以经营行业或业务的方式,本身独立地或依据与另一人或商号(包括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订立的合约或安排而从事进行建造工程的人或商号;

“指明”(specified)就表格或须在表格上提供的详情而言,指由监督指明;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site)指进行或拟进行建造工程的地方,并包括不论是位于该地方或其他地方而用作贮存以下项目的任何范围─

(a)为该建造工程的目的而使用或拟为该目的而使用的易生尘埃物料或装置;或

(b)因进行该建造工程而产生的易生尘埃物料;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work)指─

(a)建造、拆卸、重建、支撑、改建、维修或修葺任何拱形结构、桥梁、建筑物、烟、船坞、围板、遮蔽处、隧道、墙壁、码头、货运码头或其他构筑物或任何道路、斜坡、堤、街、铁路、电车轨道或缆车轨道、机场、水道或沟渠、排水渠、供维修用通道、引水道、照明设备或公共设施的整体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

(b)浚挖工程;

(c)从土地挖取任何物体的工程;

(d)打桩工程;

(e)采石工程;

(f)填海工程;

(g)工地平整工程;

(h)就(a)、(b)、(c)、(d)、(e)、(f)或(g)段所提述的各种作业作准备而涉及的任何工程;及

(i)在与(a)、(b)、(c)、(d)、(e)、(f)、(g)或(h)段所提述的任何作业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或为该等作业而使用机械、装置、工具、装备及物料;

“除外工程”(excludedwork)指─

(a)全部在建筑物的外墙之内和屋顶之下进行的翻新、维修及改建工程;

(b)纯粹为调查、消减和除去石棉而进行的工程;

(c)任何指明工序;

(d)全部在隧道之内进行的工程(但在该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则除外);

(e)全部在水面以下进行的工程;

(f)全部在地下污水渠、排水渠、暗渠或其他渠管的范围之内对该等污水渠、排水渠、暗渠或渠管进行的修葺工程(包括洁净和检查);

(g)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手扫油漆及小幅修补;

(h)在石矿场中进行的工程,包括经挖掘表面的任何相联复修工程;或

(i)农业或考古活动;

“规管工程”(regulatorywork)指─

(a)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翻新;

(b)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

(c)斜坡巩固工程;或

(d)涉及以下任何一项活动的工程─

(i)堆存易生尘埃物料;

(ii)装卸或运送易生尘埃物料;

(iii)使用输送带系统运送易生尘埃物料;

(iv)使用车辆;

(v)以气动或电力推动进行钻孔、切割及磨光;

(vi)处理碎屑;

(vii)挖掘或翻动泥土;

(viii)生产混凝土;

(ix)清理工地;或

(x)爆破,但不包括任何紧急工程、除外工程或应呈报工程;

“填海工程”(reclamation)的涵义与《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装置”(plant)包括任何装置、设备、装备、机械、器具或用具,或其任何部分;

“道路建造工程”(roadconstructionwork)指为车辆交通而建造任何永久道路、桥梁或下通道,但不包括对现有道路、桥梁或下通道的任何维修或重铺工程;

“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roadopeningorresurfacingwork)包括为以下目的而挖掘、回填沟槽,以及对现有道路、街、行人径或桥梁进行暂时或永久修复─

(a)维修或重铺;

(b)竖设杆柱或构筑物;

(c)开测试孔口;或

(d)敷设或修葺喉管、电缆、导管、阀箱、小室或任何其他公用服务设施;

“紧急工程”(emergencywork)指─

(a)在人命或建筑物安全受到即时威胁或正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进行的工程;或

(b)由于不可控制的自然力量或由于意外导致公用服务设施的故障、道路坍塌或道路封锁而即时需要进行的修葺工程;

“应呈报工程”(notifiablework)指─

(a)工地平整工程;

(b)填海工程;

(c)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d)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

(e)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f)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或

(g)道路建造工程,但不包括任何紧急工程、除外工程或规管工程。

(2)就本规例而言,某承建商如在某建造工地进行建造工程,即为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凡有多于一名承建商在该工地进行建造工程,则进行该工程的总承建商,即为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

第3条 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有应呈报工程拟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就拟进行该工程一事通知监督。

(2)第(1)款所指的通知须于拟进行的应呈报工程开始进行前给予监督,并须采用指明表格和包括指明详情。

(3)凡拟更改关乎在第(1)款所指的通知中提供的详情,负责有关建造工地的承建商须就该拟作的更改通知监督。

(4)第(3)款所指的通知须于拟作的更改生效前给予监督,并须采用指明表格和包括指明详情。

(5)任何人违反本条,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第4条 管制应呈报工程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有应呈报工程正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工程按照附表进行。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另处罚款$10000。

第5条 管制规管工程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有规管工程正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确保该工程按照附表进行。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另处罚款$5000。

第6条 管制贮存与除外工程有关的易生尘埃物料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有除外工程正在某建造工地进行,负责该工地的承建商须确保─

(a)为该除外工程的目的而使用或拟为该目的而使用的任何在该工地以外的地方贮存的易生尘埃物料;或

(b)因进行该除外工程而产生的任何在该工地以外的地方贮存的易生尘埃物料,均按照附表的有关条文予以贮存和处理。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第二次或其后每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此外,如属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期间的每一天(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计),另处罚款$5000。

(3)在本条及第8(4)条中,“建造工地”(constructionsite)指进行或拟进行建造工程的任何地方。

第7条 以已作应尽的努力为免责辩护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被控犯第4、5或6条所订的罪行的人,如证明─

(a)必要的物料、水及设备的供应中断或发生事故;

(b)犯罪当时的天气情况;

(c)对人命或建筑物安全的威胁或即将出现的对人命或建筑物安全的威胁;

(d)建造工地的实际限制;或

(e)除(a)、(b)、(c)、及(d)段所提述者外,并非他所能控制的情况,(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妨碍他遵守该条的规定,并证明他已作出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第8条 过渡性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不适用于─

(a)任何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前已开始进行的应呈报工程或规管工程;或

(b)任何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应呈报工程或规管工程─

(i)有关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前投标,或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为有关工程订立的合约在该日或之前订立;及(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ii)有关工程是不迟于该日之后1年开始进行的。

(2)如第(1)款所提述的应呈报工程或规管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后1年的同月同日仍在进行中,则本规例(第3条除外)自该日期起适用于该工程。

(3)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如─

(a)某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前已开始进行;或

(b)某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前投标,或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为该除外工程订立的合约在该日或之前订立,而该除外工程是不迟于该日之后1年开始进行的,(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则第6条不适用于贮存为该除外工程的目的而使用或拟为该目的而使用的易生尘埃物料,亦不适用于贮存因进行该除外工程而产生的易生尘埃物料。

(4)如第(3)款所提述的除外工程在本规例开始实施当日之后1年的同月同日仍在进行中,则第6条自该日期起适用于在进行该除外工程的建造工地以外的地方贮存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不论该等易生尘埃物料是在该日期之前或之后如此贮存。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5及6条]

尘埃管制规定

第I部 应呈报工程的管制规定

1.工地平整工程

如属工地平整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2.填海工程

如属填海工程─

(a)若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高于1.2米,并位于任何邻接道路、街、供维修用通道或其他公众可达范围的工地边界50米以内,则该存料堆须以橡胶浆、乙烯树脂、沥青或其他适合的土面坚固剂妥善处理或密封;及

(b)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3.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如属建筑物的拆卸工程─

(a)拆卸工程进行的范围须在紧接进行拆卸之前和之后,并在进行拆卸期间,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

(b)就任何靠紧或朝向街、供维修用通道或其他公众可达露天范围并要拆卸的建筑物的墙壁而言,须使用不渗透的隔尘板或隔尘布围蔽整幅墙壁,而围蔽的高度须超出被拆卸构筑物的最高水平至少1米;

(c)在移走存料堆后剩余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须以水弄湿,并须清除留在道路或街的表面上的该等物料;及

(d)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4.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

如属在隧道的通往露天地方的任何出口100米以内的部分中进行的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5.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

如属建筑物的地基建造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6.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

如属建筑物的上盖建造工程─

(a)凡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周围竖设有棚架,须设置有效的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将该棚架从该建筑物的地下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如一楼设有檐篷,则该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须将该棚架从一楼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

(b)任何用作运输物料的吊斗吊重机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围蔽;及

(c)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7.道路建造工程

如属道路建造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第13(c)条除外)列出的有关规定。

第II部 规管工程的管制规定

8.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翻新

如属在建筑物的外墙外部表面或屋顶上部表面进行的翻新─

(a)凡在翻新中的建筑物周围竖设有棚架,须设置有效的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将该棚架从该建筑物的地下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如一楼设有檐篷,则该隔尘板、隔尘布或隔尘网须将该棚架从一楼围蔽至该棚架的最高水平;

(b)任何用作运输物料的吊斗吊重机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围蔽;

(c)在移走存料堆后剩余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须以水弄湿,并须清除留在道路或街的表面上的该等物料;及

(d)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9.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

如属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

(a)任何挖掘出来的易生尘埃物料或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均须─

(i)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

(ii)以水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并须在挖掘或卸下的24小时内移走或回填或修复;

(b)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不得延伸超越行人道栏障、围栏或交通圆筒;

(c)在移走存料堆后剩余的任何易生尘埃物料须以水弄湿,并须清除留在道路或街的表面上的该等物料;及

(d)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10.斜坡巩固工程

如属斜坡巩固工程,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但以下条款除外─

(a)第13(a)条;

(b)第13(b)条;及

(c)(如工地边界邻接任何附有或没有行人径的供车辆使用的道路)第13(c)条。

11.其他规管工程

如属第8、9及10条均没有涵盖的规管工程,则须符合第III及IV部列出的有关规定。

第III部 一般管制规定

12.一般规定

(1)本附表的任何条文所规定的空气污染控制系统、设备或措施在每当有关装置或工序运作或有关活动进行时,均须妥善和有效地操作或实施(视属何情况而定)。

(2)如任何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或设备不能正常运作或发生故障,有关装置、工序或活动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停止,直至该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或设备回复正常运作之时为止。

(3)除在混凝土灌浆之前用作清洁板模或其他接受混凝土的表面,或在混凝土喷浆之前用作清洁斜坡外,压缩气流不得用作清洁任何车辆、设备、其他物料或人,亦不得用作清除任何车辆、设备或其他物料上或人身上的尘埃。

(4)(5)(由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废除)

13.工地边界及入口

除非属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或属在以硬填料完全铺设或完全覆盖的建造工地内进行的建造工程,否则─

(a)须于每个可辨别的或指定的车辆出口处提供包括高压水柱的车辆清洗设施;

(b)清洗车辆的范围和介乎清洗设施与出口处之间的该段道路须以混凝土、沥青物料或硬填料铺设;

(c)凡有工地边界邻接道路、街、供维修用通道或其他公众可达范围,须沿该工地边界的该部分全长(工地出入口除外)设置由地面起计不矮于2.4米的围板。

14.通路

(1)除非属道路开掘或重铺工程,否则─

(a)每条主要运输通路须─

(i)以混凝土、沥青物料、硬填料或金属板铺设,并须保持没有易生尘埃物料;或

(ii)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道路表面湿润;

(b)任何只通往某建造工地的道路其中位于可辨别的或指定的车辆入口或出口30米以内的部分,须保持没有易生尘埃物料。

(2)在本条中,“主要运输通路”(mainhaulroad)指在建造工地内车辆流量高于每30分钟4架次的任何路线。

15.水泥及干粉煤灰

(1)每批超过20包的水泥或干粉煤灰存货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2)散装运送的水泥或干粉煤灰须贮存在装配了有声高度警报器的封闭筒仓内,而该警报器须是与物料加添管联锁,令致当筒仓接近满溢的状况时,即触发有声警报器而物料的加添在一分钟内停止。

(3)用作贮存水泥或干粉煤灰的筒仓不得满溢。

(4)除非属第25(2)条描述的情况,否则─

(a)装卸、运送、处理或贮存散装水泥或干粉煤灰;或

(b)在拆袋的工序期间或之后装卸、运送、处理或贮存任何水泥或干粉煤灰,须在完全围蔽的系统或设施内进行,而任何通风孔或排气装置须装配有效的纤维隔滤器或具同等功能的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或设备。

16.泥地

泥地须在其所在的建造工地或该建造工地部分中进行最近一次建造活动后6个月内,藉压土、铺草皮、喷草、栽种草木或以橡胶浆、乙烯树脂、沥青、喷浆混凝土或其他适合的土面坚固剂作出密封而予以妥善处理。

(1997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17.易生尘埃物料

由纤维隔滤器或其他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或设备收集到的水泥、粉煤灰或任何其他易生尘埃物料,须放在完全围蔽的容器内处置。

第IV部 个别活动的管制规定

18.堆存易生尘埃物料

任何易生尘埃物料的存料堆须─

(a)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

(b)放置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范围内;或

(c)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

19.装卸或运送易生尘埃物料

除非属水泥及粉煤灰和除非属易生尘埃物料的水分含量是值得关注的情况,否则所有易生尘埃物料须在紧接任何装卸或运送作业之前,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该易生尘埃物料湿润。

20.使用输送带系统运送易生尘埃物料

(1)每条用作运送易生尘埃物料的输送带均须在顶部及2面围蔽。

(2)每个介乎2条输送带之间的转运点须完全围蔽。

(3)在每条输送带的主滑轮的位置须安装有效的输送带刮板或具同等功能的器件,以清除可能紧附在输送带表面的微细颗粒和减少带回在回送带上的微细颗粒,而输送带刮板或具同等功能的器件须装有底板或其他同类设施以防止物料从回送带堕下。

(4)每条堆存用的输送带须设有机械装置以调校其水平令致输送带出口与物料的卸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维持不超过1米。

(5)从输送带出口卸下易生尘埃物料到任何存料堆、贮存箱、卡车及驳艇的范围均须在顶部及3面围蔽。

21.使用车辆

(1)在紧接离开建造工地之前,每部车辆均须经清洗以除去车身及车轮上的易生尘埃物料。

(2)凡离开建造工地的车辆载有易生尘埃物料,该等物料须以清洁和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以确保该等物料不会从该车辆漏出。

22.以气动或电力推动进行钻孔、切割及磨光

凡以气动或电力推动进行钻孔、切割、磨光或进行其他机械碎破作业而导致尘埃排散,除非该工序是连同有效的吸尘过滤器件的操作,否则须不断地在进行该等钻孔、切割、磨光或其他机械碎破作业的表面喷洒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

23.处理碎屑

(1)任何碎屑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贮存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碎屑收集范围内。

(2)每个碎屑槽须以不渗透的隔尘布或同类的物料围蔽。

(3)碎屑在倾倒入碎屑槽之前,须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使其在倾倒时保持湿润。

24.挖掘或翻动泥土

任何挖掘或翻动泥土的作业的工作范围须在紧接该作业之前和之后,并在该作业期间,以水或尘埃抑制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

25.生产混凝土

(1)如使用散装水泥或干粉煤灰作原料以生产混凝土,须符合第15(2)、(3)及(4)条列出的规定。

(2)如使用装于标准袋(不超逾50公斤)的袋装水泥或干粉煤灰以生产混凝土或任何其他物质,拆袋、分配和混合的工序须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范围内进行。

26.清理工地

(1)连根拔除树木、灌木或草木的工作范围,或除去大石、杆柱、墩柱或暂时性或永久性构筑物的工作范围,须在紧接该作业之前和之后,并在该作业期间,以水或尘埃抑制化学剂喷洒,从而维持整个表面湿润。

(2)所有可能有尘埃颗粒脱落的拆卸项目(包括因清理工地而产生的树木、灌木、草木、大石、杆柱、墩柱、构筑物、碎屑、垃圾及其他项目)均须在拆卸一天之内,以不渗透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于在顶部及3面均有遮蔽的范围内。

27.爆破

(1)在爆破范围30米以内的所有范围均须在爆破之前以水弄湿。

(2)除非取得矿务处处长的事先准许,否则当悬挂强风讯号或3号或更高的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时,不得进行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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