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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5〕2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6 生效日期: 2005-06-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确保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对2003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在去年完成清欠任务60%的基础上,今年达到90%,明年全部完成。其中,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欠任务。
  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数额明确的,要在发现问题起2日内予以解决;对拖欠存有争议的,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确认后3日内要全部予以清偿。
  二、落实责任,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严格落实清欠责任制。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调度,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摸清同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拖欠资金的情况,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督促清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工程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审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筑业企业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情况,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律师援助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水利、交通、电力、通信和民航等部门负责直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单位,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统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
  各级政府要按照原投资渠道,抓紧调查分析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底数和原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是未按原投资渠道摸清拖欠底数和原因的,或竣工未结算以及拖欠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交由审计部门审计。对于按原计划投资拨款不到位的,按原投资渠道,由财政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在1个月内拨款到位,其中属于部门自筹资金拨款不到位的,由本部门自行解决。对于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概算审查,同意调整概算的,根据调整概算批复的资金来源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对于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分清原因,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于各级政府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资金,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属于政府补助资金不到位的,由政府安排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对原投资单位无力筹措还款资金的,要通过资产变现回收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足以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处理。
  四、切实防止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建设单位新建工程在办理招标开标或施工许可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或计划投资额)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存入财政专户;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存入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帐户,专项用于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退还50%,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经查实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没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有关部门将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及利息退还给建设单位。
  (二)凡在我市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新开工工程前,必须按照中标价(或施工合同总价)的4%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出现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首先按照清欠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处罚后,可由建筑业企业申请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先予划支,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由建筑业企业及时补足预存的工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退还50%,在工程竣工结算后,经查实建筑业企业没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清欠机构通知银行将保证金的剩余部分及利息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建立建筑业企业工资预储帐户,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在施工过程中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5%的款项,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专用款项存入工资预储帐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提倡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不按约拨付工程款、不监督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款项拨入工资预储帐户、不监督建筑业企业专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工整改,垫付拖欠的工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暂停办理新开工项目手续;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并由监察机关依律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严格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坚决杜绝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对因使用无资质劳务队伍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有关企业。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类建筑业企业录用劳务人员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东营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四)建立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档案管理,凡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帐目必须清楚,并有原始记录等资料。每月发放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继续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要加强对所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动态监督,加强工程价款结算时限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今后,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属于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承包工程造成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分包企业违法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向分包企业追讨垫付的工资款项。
  五、建立和完善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建设单位要将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前7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金额15%的比例拨付承包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而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产生新的拖欠。
  (二)大力推行建设工程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制度,加快企业信用档案的建设,构筑市场监控体系,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合同用工制度、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和企业信用约束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同时,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保证金在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建筑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备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等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不得违法收费。
  六、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做好清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地本部门在清理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和责任人。每年年底,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清欠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清欠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中失职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恶意拖欠或采取种种方式逃避还款责任的业主或企业,要坚决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清欠工作的先进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公开曝光。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拖欠工程款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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