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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操作规程》(暂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人员工作守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司
发布文号: 汇内审发[2001]1号

各司、事业单位、机关党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操作规程》(暂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人员工作守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档案管理办法》,经局领导批准,现予印发执行。

2001年11月2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保证内审工作质量,提高内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部门开展的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等。


    第三条 内审部门提出和认定的问题及做出的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有真实、合法、充分的内审证据。

 

第二章 内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内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后续阶段。
  一、准备阶段包括:内审项目立项,组成内审组,审前调研,制定内审方案,下达内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按照内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包括:进点会谈,检查分析,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出具内审事实确认书,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三、终结阶段包括:拟写内审报告,就内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上报内审报告,经主管局长审批,下达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将内审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四、后续阶段包括:内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五条 内审项目立项:
  一、按照工作计划确定内审项目。
  二、根据人民银行内审司的工作安排确定内审项目。
  三、按照局领导交办事项确定内审项目。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提出离任审计建议,报经局领导签批后,出具《离任审计建议书》转内审部门立项。党组决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内审部门根据党组决定安排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后须立即任命新职务或办理调动手续的,原则上不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审项目。
  内审部门可以通过呈送签报、填报“内审立项审批表”等形式立项。


    第六条 成立内审组
  内审部门根据内审任务,确定内审对象、范围、内容、方式、重点、内审期限和实施时间;选定内审组成员,组成内审组;确定内审组组长(必要时可确定副组长)和主审人。
  内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将内审组分成若干分项目小组,每个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并确定分项目小组长。
  内审组成员的职责包括:
  一、内审组组长(副组长):组织领导内审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被审计单位协调重要事项;审定“内审方案”、《内审通知书》、“内审初步意见”;审核“内审报告”、《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等;控制内审质量和内审进度;安排其他相关工作。
  二、主审人:收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组织起草内审方案;起草并发出《内审通知书》;组织各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审定“内审事实确认书”;起草“内审初步意见”、“内审报告”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组织整理内审档案;内审组组长(副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分项目小组组长:根据内审方案组织本小组开展检查;审定本小组拟写的“工作底稿”;审核本小组拟写的“内审事实确认书”;组织整理装订与本小组所审内容相关的内审档案;内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成员:根据内审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分析与取证;编制工作底稿;及时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成分项目小组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前调研
  主审人负责收集与本次内审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金融、外汇、财务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被审计单位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岗位责任制、业务操作规程、内控制度等。
  三、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内审结论与处理决定》等历史记录及该单位整改情况的有关材料。
  四、外部审计部门(如审计署等)出具的关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等。
  五、有关主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近年工作考核、检查和评价的情况。
  六、群众举报、反映情况的材料。
  七、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还应包括被审计对象个人的任职情况、具体分工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收集的材料。


    第八条 制定内审方案
  内审组应根据内审任务,拟定内审方案。内审组应组织关于内审方案的学习,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内审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
  二、内审对象。
  三、内审期限。
  四、内审范围和内容。
  五、内审组成员及分工。
  六、内审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七、内审组成员应注意的事项。


    第九条 内审通知书
  主审人负责起草《内审通知书》。《内审通知书》应统一编制独立的文号,并加盖局章,在进点时递交被审计单位。《内审通知书》的内容可提前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属的各部门分别准备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审计期间内履行职责的情况、目前存在的问题等内容;离任审计对象要准备述职报告),并准备好相关的档案资料,安排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不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内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和审计对象。
  二、现场检查开始时间。
  三、内审期限。
  四、内审范围及内容。
  五、内审组组长、主审人及成员名单。
  六、被审计单位应予配合的事项及要求。
  七、局章及日期。
  八、凭《内审通知书》办理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实施阶段

    第十条 进点会谈
  内审组应在《内审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进入被审计单位。
  会谈参加人员为内审组全体成员和被审计单位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时,会谈参加人员为内审组全体成员和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情况可以简略)。
  会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审组组长递交《内审通知书》,说明本次内审目的、内容、主要安排,并介绍内审组成员。
  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递交书面自查报告并做自查汇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应由被审计对象本人做述职报告。
  三、内审组组长根据会谈情况明确相关事宜,提出有关审计要求。

  第十一 条 检查分析
  内审组应根据内审方案,确定需调阅的各项业务文件、履行职责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各种会议记录以及原始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调阅资料应填写“调阅清单”,清单由分项目小组组长负责审定并出具。内审组和被审计部门双方在清单上签字,清单由被审计部门保存,调阅资料退还时由内审组收回。调阅资料如无法取得,应在调阅清单上注明原因。内审组应根据情况确定已调阅资料的保管方式,明确保管责任。
  内审组成员根据调阅的资料,对照内审依据,对内审内容进行检查分析。
  内审组成员还可以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跟班作业、观察、质询、走访被监管对象单位、问卷调查、谈话等方式进行检查分析。
  听取汇报是指内审人员就所审计的内容听取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的说明;现场检查是指内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的工作现场去了解查看;跟班作业是指内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或岗位,就所审计的内容,依原工作流程,参与被审计业务的操作;观察是指内审人员实地监督被审计部门或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质询是指内审人员就所审计内容询问、质疑相关人员;走访被监管对象单位是指内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监管的对象着手,了解所审计的监管部门的工作;问卷调查是指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编制问卷,由一定范围的人员填答。
  在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可采取谈话方式了解被审计对象在廉政建设、班子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外汇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谈话由内审组组长(副组长)主持,一般应2人以上,具体包括:
  一、与被审计对象谈话。
  二、分别与被审计对象所在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谈话。
  三、选择被审计对象所分管处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谈话。


    第十二条 编制工作底稿
  内审组成员实施内审时,应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做到一事一稿,主要记录检查分析(谈话)的主要内容、查证的主要事实、计算和分析的结果等。
  工作底稿应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情况的原始依据,包括凭证、账表、被审计单位的文件的复印件、实地查看的记录、与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


    第十三条 内审事实确认书
  一、各分项目小组组长应根据内审过程中编写的工作底稿,汇总形成“内审事实确认书”。确认书可按所审计内容分部门拟写,经主审人审定后交被审计部门(处、室)确认。
  二、被审计部门对“内审事实确认书”的内容进行确认,提出确认意见并签章。如有异议,被审计部门可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
  三、主审人根据“内审事实确认书”并参考被审计部门的确认意见,汇总形成“内审初步意见”。
  内审初步意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初步意见经内审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与被审计单位召开会议交换意见。内审组全体成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会议,在会议上内审组提交书面的“内审初步意见”,并就意见的反馈提出要求。
  四、被审计单位应在内审组确定的期限内对“内审初步意见”的内容作出书面反馈。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内审初步意见”没有异议。
  五、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时,在经各被审计部门确认意见的基础上,由内审组成员(2人以上)与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领导班子的主要成员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不交换意见。
  六、特殊的内审项目可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第五章 终结阶段

    第十四条 内审报告
  主审人应根据“内审初步意见”和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反馈意见拟写内审报告或离任审计报告。内审报告经内审组组长、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
  一、内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简要概括被审计单位在内审期间内各方面工作的主要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包括所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条文,所引用条文应注明出处、文号等。
  (三)处理意见及建议,即内审组建议局领导对所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基本意见等。
  二、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及分工情况,即被审计对象任职的起止时间、所分管的工作等。
  (二)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简要概括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突出成效。
  (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对象所管理的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条文,所引用条文应注明出处、文号等。
  (四)认定被审计对象的责任:
  1、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重点应明确被审计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经济责任问题,以及是否因决策失误而造成资金、财产的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而应负法律责任。
  2、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明确被审计对象在这些问题中所应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违规违纪问题与被审计对象直接相关,被审计对象对于问题的产生有决定作用,如经被审计对象审批同意方可进行的事项,被审计对象要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违规违纪问题是在被审计对象所管理的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被审计对象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经办人员不照章办事、操作失误、疏忽大意而产生的问题,被审计对象要负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是指因集体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问题和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存在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主要领导应负的责任。
  (五)处理意见及建议。指内审组对所发现的违规问题及被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依据相关法规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及建议,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和内审报告的内容,由主审人起草《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离任审计为《离任审计结论》。
  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含个人任职和分管部门情况),简要概括在内审期间内各方面工作主要成效。这部分内容应比内审报告中相对应的部分简明扼要。
  二、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所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的条文,所引用条文应注明出处、文号等(离任审计中应明确责任)。
  三、结论和处理决定:即经局领导批准的内审组对所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处理决定;离任审计为处理意见,并且还要确定对被审计对象是否追究各种责任。
  《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统一独立编号,《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收到《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在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内审部门。
  《离任审计结论》主送提出离任审计建议的人事部门存档。对于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内审组就其中应由被审计对象原任职单位整改的内容拟写“关于对××同志离任审计中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以综合司发文,下发被审计对象原任职单位执行。


    第十六条 档案整理
  一、立卷归档。记录内审过程、反映内审结果、证实内审结论的文件、数据资料、工作底稿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有关资料都应由内审组整理后交内审部门立卷归档。内审档案应按项目分别装盒。
  内审档案及归档顺序为:内审结论和处理意见(或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内审报告,内审初步意见及反馈意见,内审事实确认书及反馈意见,工作底稿,调阅清单,被审计单位自查报告(述职报告),内审方案,内审通知书(离任审计通知书)等有关的资料。
  二、建立档案目录。归档的案卷应按照上述内审档案顺序编写案卷目录并放在卷首。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
  三、保存与销毁。内审档案应遵从《档案法》规定的保管期限。移交档案室统一保存前应由专人负责,注意保密。档案保管人在工作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后续阶段

    第十七条 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抽监督
  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后,内审部门可对内审项目在内审后的一定时期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查看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无偏差,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继续发生类似的问题。后续审计由原内审人员或其他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或采取书面回访等形式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人员工作守则》(略)
  3:《国家外汇管理局内审档案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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