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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鞍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消防安全工作水平, 我市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的, 加强领导,突出重点, 强化措施,严格执法, 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 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确保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社会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桂香副市长
  副组长:刘胜喜市政府秘书长
  于均涛市公安局副局长
  温久毅市消防局局长
  钟铭均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成员:姚振字市监察局局长
  田征忠市旅游局局长
  闫海涛市教育局局长
  李素荣市商业局局长
  王守卫鞍山日报社总编
  杨翠萍市工商局副局长
  孙永贵市文化局副局长
  杨新字市广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负责组织、领导、汇总各检查组工作,办公室主任:温久毅(兼)。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或封堵,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警示标识和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11.娱乐场所留人(更值人员除外)住宿的。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四、专项治理步骤与实施
  本次专项治理按照组织部署、检查整改、综合治理、督查验收四个步骤选行。
  (一)组织部署。各地区和各单位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和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区和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检自查。
  (二)检查整改。市政府将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区和各单位要组织召开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各单位在这次专项治理中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督促其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九月底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自查自改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市领导小组确定组织检查的职能部门,监督其自查自改工作。
  (三)综合治理。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领导小组要组成专门的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本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教育、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本地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本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10月份开始,市领导小组组成若干个督查组,对各地区和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治理结束后,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适时召开会议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工作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严格组织实施,并随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特别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要把这次专项治理活动当作一次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的契机,健全制度,落实措施,查找问题,整改隐患,保证安全。
  (二)严格执法,抓住重点。在这次专项治理中,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法规,严格执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选派主要领导和熟悉业务的干部参加这次专项治理,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协调动作,综合治理,用好用足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要落实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切实做到行业管理职责具体化,监督部门执法责任明晰化,保障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火灾隐患的合力。
  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必须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按期履行法律程序;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除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外,必须用足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制约手段;对于不能如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工商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限期予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对下指导。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层层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各级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五)深入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消防法》和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督促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六)加强专项治理期间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广泛深入地宣传这次专项治理的意义、目的、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具体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浓厚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那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七)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各级政府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以往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 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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