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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8 生效日期: 2004-06-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地产开发办、银监分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这段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4号)精神,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三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我市从2004年开始到 2006 年末,用三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 56201万元工程款问题,目标分解为:2004年解决拖欠工程款额的 35%,即l9670.35万元;2005 年解决拖欠工程款 35%, 即19670.35万元;2006年解决工程款总额的30%, 即 16860.3万元。2004 年底前全部解决732 万元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4 年前开工的在建工程和2004年新开工的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市建设、计划、财政、劳动保障、土地规划、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主管领导任组织成员的市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清欠工作。同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临时机构,负责市清欠领导小组的 具体工作。市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办公室( 简称“清欠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市清理和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政府要逐级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清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 , 任各级政府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要派高素质,专业性较强的人员到清欠领导小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把清欠的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到人。
  各级清欠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是摸清底数,制定清欠计划并抓好落实;二是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三是负责清欠工作的数据统计、收集、整理和上报;四是对违反有关清欠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建设项目提出处理意见;五是按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清欠工作专项检查;六是定期总结清欠工作,及时掌握清欠进度、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制定对策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防止拖欠工程款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偿还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及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间拖欠工程款。按项目排查 拖欠工程款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制定还款计划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有关项目业主的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进行网上公布,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措施和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实施, 确保2004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逾期仍有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关有违法行为。
  计划部门负责督促解决计委立项的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人所欠的工程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人拖欠工程款解决不力的单位,不予安排新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督促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到位;严格禁止擅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坚决杜绝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钓鱼工程 ”和“胡子工程”。
  财政部门会同计委协调解决政府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问题。根据己批复项目的资金来源计划, 筹措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由财政出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用其可支配性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拨款中非工资拨款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安排解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用途的监控,专款专用。
  土地规划部门对有拖欠工程款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人, 不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用地手续。
  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协调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批管理。对自有资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少或不予贷款。对清欠办告知的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将其拖欠情况记录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大事记”,作为信用不良单位在银行同业中予以警示,对其新的贷款申请,要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其直接建设管理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责任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责任目标的实现。
  (一)建立责任制度,保证清欠目标的落实。要将计划和目标分解到每一个建设单位,每一个工程项目,建立层层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后附还款计划)。由财政拨款拖欠的,各级政府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涉及政府各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或部分自筹资金拖欠的,各级政府要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房地产开发拖欠的,市政府与市开发办签订清欠责任状;涉及到国有或集体企业拖欠的,市政府与主管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与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清欠责任状。拖欠工程款的单位要制定出三年还款计划;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制定出 2004年的还款计划。各单位每年还款比例按市统一要求制定。
  (二)建立跟踪检查和集中整治制度,督促各有关单位、企业按期完成清欠计划。市清欠办在双月份对签订责任状的单位进行检查,根据拖欠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逐一研究解决办法。每季度进行集中整治。2004年重点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32005年重点整治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2006年重点解决拖欠工程款中的难点问题。
  (三)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月报制度, 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责任单位每月 26 日前向市清欠办报送《拖欠工程款偿付情况表》, 向市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表》。市清欠办每月28 日前将《拖欠工程款偿付情况表》、《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表》和每月清欠工作动态报送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每月由市清欠领导小组公布各责任单位清欠工作进展情况。
  (四)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依法行政。对于不按还款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单位、企业,由市清欠办拿出拟处理意见,报清欠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依法审批,市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作为采取措施的依据。
  (五) 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工作如期完成。对不按计划偿还或拒不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划、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资质年检和售楼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的处罚;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投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对不按期偿还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其暂停参与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吊销有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依法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罚。
  市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将加大对解决拖欠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欠款问题的,计划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建工程项目,适当减少该地区的项目和资金安排。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清欠办要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有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及时处理。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清欠政策,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良好氛围。拖欠工程款的举报电话设在市清欠办,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电话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开发办、市银监分局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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