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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3 生效日期: 2005-03-03
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认联[2005]7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第三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要求进一步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有效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当前个别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不仅对认证工作,而且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各级质检部门要正确分析和研究当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整体状况和形势,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履行职责,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

  二、全面开展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产品尚未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出厂销售、假冒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获证产品安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而出厂销售、申请认证时送检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不一致等违法行为。对涉及《目录》内产品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一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三、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落实,有计划、有重点、不间断地全面展开。要提高从源头抓质量的水平,督促、指导所辖地区生产企业开展获证产品的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生产企业自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体意识。

  四、切实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各检验检疫局要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验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查验制度,严格查验工作责任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产品,各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报验,不许进口,不准入境,确保检验检疫监管查验工作准确、到位。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加强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签发工作(以下简称免办工作),加强免办产品的后续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免办工作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免办工作档案。

  六、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2005年下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将联合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七、切实提高认证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认证认可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4]587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本部门和下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依法全面履行认证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国家认监委有关建立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的要求,把认证认可法制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作为提高认证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改善执法环境的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整体部署,圆满完成2005年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系统性、涉及面广、技术性高、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严格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及时反馈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以便及时指导,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20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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