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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2 生效日期: 1999-06-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江苏省建工局:
  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建人[1996]478号)印发以来,各地区陆续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了岗位培训和鉴定,并建立了许多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对促进职工学习技术、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和爱岗敬业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项工作目前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还很不平衡,与建设部提出的培训鉴定工作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有些地区还存在着一些畏难思想,工作开展的不够得力。根据建设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要求,现将加快实施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素质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振兴行业的根本。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全面实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是建设部在行业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职能。最近国务院针对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出:“要加强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建设部针对重庆市綦江县垮桥事件的紧急通知中也再次提出:“对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和操作技能的水平。对于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性和广泛开展岗位培训的深远意义,必须把持证上岗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增强紧迫感。

  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职业培训教育方面的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有过明确规定,提出“成人教育要依靠行业,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去年机构改革国务院赋予建设部的职能中,又明确规定负责“指导部管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部管行业职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这就更加明确了行业对职工岗位培训教育工作的职能。事实上,职工的职业培训教育工作也只有行业才能做好。建设部于1996年成立“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指导委员会”,就是在组织上确保这项工作的开展。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这方面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培训、鉴定和管理机构,切实把工作做好。

  三、对于证书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也明确规定,要“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上岗”。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技术等级证书》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取消《岗位证书》。《岗位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第一,岗位与职业是两个概念,职业的范畴、概念较大,岗位的概念较为具体,同一个职业可以有若干个岗位。如混凝土工是一个职业,但房屋建设和市政建设对混凝土工的要求及岗位培训与考核就有明显区别。第二,《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从业的资格凭证,能否被聘用或上岗,主要以《岗位证书》来体现。如取得汽车驾驶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后,还必须要取得《驾驶证》才能按准驾车型上岗。第三,《职业资格证书》是体现劳动者技术能力的,考核内容较单一;而《岗位证书》是上岗条件、要求和表现的综合体现,考核内容包括能力、道德和工作业绩,即使能力较强,但缺乏敬业精神,工作表现不好也不能上岗。

  四、为了保证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建立有效的培训、鉴定和人员使用的运行机制,建设部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保证措施。如在《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责任制》中,要求“工程项目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领导的责任”。在市场管理中,对劳动力的流动实行素质准入控制,对达不到规定持证率要求的,不准进入劳动力输入地进行建筑施工。目前,建设部正在进行施工企业资质改革,拟建立综合、专业、劳务三类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其中对专业承包和劳动承包企业要求必须具有一定数量合格的(持岗位证书)操作人员。建设部拟在今年下半年对建筑劳动力输出基地进行评选,对符合国家建筑劳动力示范基地条件、达到持证率要求并受到劳动力输出地好评的,确定为全国建筑劳动力示范基地。希望各地要加强培训与鉴定工作,在市场管理工作中,严格把好用人素质审查关。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证时要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好培训与鉴定质量。最近,发现个别地区对培训与鉴定的质量要求不严,没有按建设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鉴定规定进行培训、发证,这种状况必须扭转。各地区要对本地区近年来培训与鉴定工作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对不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鉴定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整改。要严格按照建设部478号文和有关考场、阅卷评分及培训大纲、试题库要求进行培训、鉴定和检查,认真处理好培训鉴定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乱发证的,建设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鉴定站资格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 、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9.《条例》规定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条例》规定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1.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后一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也可在上述时间内单独报送有审批权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四、关于收费
  1.在国家未制订新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前,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评价工作量。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府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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