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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妥善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土地资产属性的日益显化和人地矛盾的加剧,因土地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情况不断增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的意义
  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资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

  二、抓紧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土地产权必须经依法确认后才受法律保护,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公民或法人财产。因此,必须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原则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
  2.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3.凡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国有土地的,在合法的契约中明确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确权为集体所有。
  4.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确权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按照土地权属关系进行登记。对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以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可以确权给村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5.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经营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
  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与分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非农业建设占用及自然灾害等原因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按变动后的状况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2.土地详查、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中经双方政府认定的“飞地”、“插花地”,土地所有权已经明确的可以不变。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的村、组土地原始台帐。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程序
  1.现状调查。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调查。
  2.权属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荐产生。指界后,再开展界线调查,调查成果须由指界人签字,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编制地籍图,量算面积。农村地籍图可以有影像图和线划图两种形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和地类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以直接利用,不需重新量算。
  4.公告。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
  5.缮制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三、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进行调解;经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积极协调,予以客观、公正地处理,防止大规模上访或冲突事件的发生。对不顾全大局,蓄意制造矛盾的一方,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土地、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组成土地确权委员会,要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时处理。

  四、切实做好地籍管理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地籍管理,积极做好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工作,提高土地登记率,扩大覆盖面,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认真按照已经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完善地籍成果资料,搞好土地利用管理。对行政区域界线已经明确无误的,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界线要以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依据进行调整。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耕地的监测和保护;加快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步伐,以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加强地籍信息化建设,加大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以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为重点,推动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做好有关人员培训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中,要杜绝乱收费,坚决防止增加农民负担。有关配套工作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
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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