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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2003年全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2003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抽查了12个市、12个县、24个乡、48个村,走访农户300余户。从总体上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基本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3年全省减负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深入开展减负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1号)下发以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进行部署,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常抓不懈,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管理和年终考评制度。2003年,全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共召开减负工作专题会议316次,下发减负文件159件。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取消”的规定,开展了涉农收费清理工作。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3]27号)下发后,各地立即行动,成立专门机构,迅速组织开展了涉农收费清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共清理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70个,其中,市级取消48个,县级取消61个,减轻农民负担4亿元以上。
  (三)开展了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水利、农机、农电、教育、建设、国土、劳动保障、民政等涉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各项政策规定,通过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减轻农民负担1.1亿元。一是开展了农业生产经营性收费的专项治理。省农电局组织开展了两次全省范围的电价和农民负担检查,规范了农村用电收费,减轻了农民负担。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6市共清理取消农业生产性收费项目31个,减轻农民负担7032万元。二是治理了教育乱收费。取消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项目30个,减轻农民负担2269万元。三是开展了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全省取消农民建房乱收费项目40个,减轻农民负担1697万元。四是治理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取消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项目4个,减轻农民负担9万元。
  (四)认真执行“四项制度”。一是提高了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涉农收费项目清理结束后,省物价局专门召开了收费公示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对公示内容进行修改,保证公示的准确性。大多数地区按照省的要求及时对涉农收费公示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3年,全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的乡(镇)1111个,公示率99.4%,村13587个,公示率96.7%。二是扩大了农村教育收费“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在15个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实行“一费制”的基础上,全省又有24个县实行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三是坚持报刊订阅限额制。全省实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村13840个,占村总数的98.5%,村均订阅额总体上控制在限额内。2003年订阅总额2486万元,村均1480元;2004年订阅总额为1700万元,村均1210元,村均减轻负担18.2%。四是及时处理和解决涉农案件。全省共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355件,查结了346件,涉及金额1110万元,已返还农民529万元,依法追究村干部75人。
  (五)全面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民主监督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2003年全省稳步推开“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乡镇农经部门代理”的办法,减轻了农民负担。目前,全省实行“代理制”的乡916个,占总数的81.9%,村11844个,占总数的84.3%。“代理制”的实行促进了村财务公开的统一化、规范化。全省按季度公开村级财务状况的村13981个,占总数的99.3%。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切实加强了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文件,广泛宣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积极稳妥地进行了村级规模调整、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和化解村级债务等配套改革。大部分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到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有序,农业税征收顺利平稳,全省改革平稳推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基层干群矛盾得到缓解。通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全省农民平均减负率达到45%。
  加强全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工作,通过集体资产租赁、拍卖,“四荒”资源开发等措施,2003年全省共化解村级不良债务10.2亿元。
  (七)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了土地承包管理。一是搞好法律培训和宣传。各地都举办了培训班,对县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全省共培训县级领导干部200多人次,乡镇干部3000多人次,村干部150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0多万份。二是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督。各地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规范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流转价格、双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加强了指导,并签订全省统一的流转标准合同文本。四是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化解矛盾。2003年,各市受理土地承包问题信访案件1784件,其中,政府信访办受理486件,农业部门受理1109件,办结1547件,结案率86.7%。各地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案件273件,审结231件,审结率84.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2003年减负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国家和省农民负担执法检查中发现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农村“三乱”问题依然存在。盘山县郭家村向农民收取设备维修费,每人9.4元,铁岭市个别地方仍在收取中央明令禁止的“村屯规划费”;昌图县向农村中小学生收取省里明令取消的“取暖费”;国土部门某公司在本溪县搭车收取农民建房“制图费”,每张300元;朝阳市部分乡镇按人口收取防疫费、防雹费和林业育苗费。报刊订阅超限额、报刊订阅摊派。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锦东村2004年订阅费达10309元,锦北村9300元。
  (二)两税附加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违反政策规定。个别地区没有将两税附加及时拨付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使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了一定影响。
  (三)农民负担手册和筹资筹劳专用票据没有及时到户到村,农业两税及附加征收不规范。抚顺市顺城区农民负担手册没有发放到农民手中。锦州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票据”没有下发到乡村,一事一议管理工作无法到位。盘山县村组代收税费,不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税费混收混征现象普遍存在。
  (四)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个别地方机动地超过5%,铁岭市机动地比例超标,全市超过7%,个别县达到8%;机动地承包期过长,80%的机动地承包期超过10年;还有的地方以行政命令推行流转或强行流转,流转期限长,农民得不到土地,由此引发了大量上访。
  (五)村级债务化解难,并呈反弹趋势。近年来,一些地方村级债务数额得到一定控制并有所下降,但随着化解债务工作的深入开展,村集体资源越来越少,债权回收困难;一些村集体经济实力差,还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项目,导致新债增加。
  (六)“义务工”强行以资代劳问题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

  三、关于2004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巩固全省已取得的成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规定。把农业税降低税率、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良种补贴等政策落实到户。这项工作由省税改办、省农委、省地税局等单位负责。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取消”的规定,加强对涉农收费项目的管理。要重点把握三个要点:一是设立涉农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二是设立基金的审批权限在国家。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台涉农收费项目。三是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对面向农村、农民收费的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责任制,继续开展专项治理。这项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监察厅监督。
  (三)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一是不断提高涉农税收、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这项工作由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二是严格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农村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一费制”。这项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监督。三是落实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摊派报刊;也不许强行代为订阅。这项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省农委负责,省监察厅(纠风办)监督。四是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这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省农委配合。
  (四)继续做好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各市、县每年至少要检查2次;省将配合国家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结合,检查和处理结合的方式,实行年中抽查、年底进行全面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要把因农民负担问题引起的进京来省上访的数量降到较低水平,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这项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
省农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审计厅 省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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