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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防止盖章假币流入社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2]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最近,部分地区发生商业银行已收缴并盖章的假币重新流入社会的问题(其中有的地方是从外省市流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假币收缴行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假币收缴程序。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件》的规定,收缴假币是国家赋予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事关人民币的信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应严格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 、 三十五 条的规定收缴假币。处理现金的业务程序应在持有人视线内操作;发现假币应在持有人视线内由两人在场对其作出鉴定意见;一旦确认为假币不应再退还持有人,但要明确告之其权利和义务。不得以判定不准为由退还假币,更不准将盖章的假币退还持有人。

  二、对假币持有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收缴假币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线人员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并对假币持有人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尤其应明确告之假币持有人的权利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假币持有人反映过激、矛盾较大的问题,管理人员应当直接处理,确保业务正常进行,防止现场出现混乱,必要时还商请公安部门协助。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商业银行执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对造成盖章假币流出银行的单位和个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各商业银行要做好自查自律工作,对多次造成盖章假币流出银行的部门或机构,应责令其领导作出检查,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人员要提出警告,对多次出现同一问题的业务人员应重新进行培训及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正确处理收到的盖章假币,防止其再度流入社会。各商业银行在收到盖章假币时,应按假币收缴程序,由双人收缴处理,并于收缴后上缴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确认后不属辖内商业银行的,应按行号将实物转到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处理,同时将情况抄报上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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