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9-20 生效日期: 1983-09-20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将科技成果转变为生产力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以及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推广新机具、新技术,普及农机化科学技术知识。



    第三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必须贯彻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工具并举,人力、畜力、机电动力并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实现农业战略目标服务;为农民勤劳致富服务,有步骤、有选择地进行。



    第四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要与农、林、牧、副、渔、水利、农垦以及机械、化工、物资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搞好综合技术的推广。推广工作应当主要采取经济办法,建立各种责任制,逐步实行技术承包合同制,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要尊重生产单位和农民的自主权。

第二章 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由各级政府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行政部门、专职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推广机构以及农机服务站(队)、农机科技示范户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有机结合而组成。



    第六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设置主管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主持各级技术推广的行政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推广工作条例、办法;编制技术推广规划,拟定推广项目和审批下达年度推广计划;检查推广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组织评定验收工作;管理推广经费和技术承包基金;组织技术经验交流和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对下属技术推广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部和省、地(市)、县各级专职推广机构是同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领导的科技事业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专职推广机构的领导。未设技术推广站的,其业务,省一级可由农机鉴定站等单位承担,地、市级由农机化研究所承担。县级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承担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



    第八条 院校及科研单位的农机技术推广工作是农机化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根据其能力和专长可承担各级的各种方式的推广任务。

  农机服务站(队)和农机科技示范户是技术推广的试验示范点和新机具、新技术的主要使用单位或技术承包单位。

  部农机化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技术推广联络中心,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协调、经验交流、情报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专职推广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农机技术人员和一定的农业、农经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第十条 农机技术推广专业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要任意抽调技术人员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要有计划地采取举办专业训练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研究单位、大专院校进修等办法,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逐步达到中专学历和技术员以上水平。



    第十二条 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对从事农机推广工作的农民技术员,经过自学,考试合格者,应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对长期深入农村第一线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要给予特别的关怀和支持,其待遇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到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劳保福利,按原农机部(81)农机管字第133号《关于发放国营农机管理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防护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推广程序






    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选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或引进成熟的新技术和已经通过鉴定的农机具,列为推广项目。

  二、项目论证。对所选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预期效果、可行性分析等。写出论证报告,重大项目还需组织论证会答辩通过。然后编制计划任务书报批。

  三、试验示范。项目批准后,选择有代表性的试验点,制定试验方案,在生产中考核适应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作出结论,提出报告。确认具有推广价值的,要同时制定出可供推广应用的《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四、面上推广。决定大面积推广的项目,采取扩大示范、现场会、巡回表演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通过技术承包等方式应用于生产,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印发技术资料等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以促进面上的推广。

  五、评定验收。推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下达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定验收。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报评技术推广成果奖。

  六、资料归档。要建立技术推广档案。凡完成的推广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归档保存。并将评定验收的文件交项目下达单位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条件






    第十五条 推广经费的来源:

  一、各级农机事业费内按一定比例列支。

  二、各级的专项推广费用。

  三、自筹资金。包括:在推广工作中进行技术承包或技术服务的收益提成;为制造部门推广产品获得的分成;农业贷款。



    第十六条 推广经费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基本建设、行政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推广机构所需的基建费用应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国家和地方的基建计划。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为推广工作创造条件,给各级推广机构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测试仪器、宣传工具、图书资料等。根据试验、示范需要建立试验基地。

第五章 技术承包






    第十九条 技术承包是农机化技术推广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技术承包的内容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综合技术,可以是单位承包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进行技术承包要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完成的标准(联产或不联产),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合同受国家经济合同法法律保证。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 推广单位进行技术承包的收益,应抽取一定比例充实技术推广承包基金,其余作为本单位的积累和奖金。单位与承包人员按事前议定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农机化技术承包基金用于进行承包时必要的机具、设备费用的垫支和承包赔偿的补贴。

  机具、设备垫支费,应定期回收。

  农机化技术承包基金,由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使用并与被承包者签定协议。

  技术承包需要赔偿时,按协议申请使用推广承包基金补贴一部分,承包人员也要按合同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成果是农业技术推广成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评定、奖励办法按《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