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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7 生效日期: 2005-05-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确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流通、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为重点,坚持打防并举,打建结合,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的自主维权意识,加快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二)打击非法行医。
  重点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三)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
  查处企业不规范的促销行为,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冒用名优品牌标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查处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打击和取缔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非法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整顿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查处对外经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违规举办涉外会展和在涉外会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查处倒买倒卖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违法违规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在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开展,为期1年。各项重点整治工作按照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3个阶段进行:
  (一)整治虚假广告(2005年5月至12月)。
  2005年5月为宣传发动阶段,研究整治措施,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逐级做出部署安排。2005年5月下旬至11月为集中整治阶段,组织、动员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监测重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2005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二)打击非法行医(2005年5月至10月)。
  2005年5月下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制定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进行全面动员部署。2005年5月至9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整治。2005年10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市有关部门联合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三)打击商贸流通领域的欺诈行为(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
  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组织深入调查,制定活动方案,做出周密部署。2005年5月下旬至2006年4月为组织实施阶段,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治理。2006年5月为总结验收阶段,企业认真进行总结,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
  2005年5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印发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全面部署。2005年5月下旬至2006年5月上旬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全面组织实施。2006年5月中旬为总结检查阶段,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未经审批发布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市信息产业局要配合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站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市卫生局、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行为。
  (三)打击商贸领域欺诈行为行动由市贸易服务局牵头负责。市贸易服务局、发改委和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市贸易服务局、工商局负责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市贸易服务局、工商局要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市物价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参与工作。
  (四)打击外经贸活动中欺诈行为行动由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市外经贸局、工商局、济南海关及税务部门负责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市外经贸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济南海关、工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及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参与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市工商局、贸易服务局、外经贸局、卫生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同时,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要注意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配套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综合监管。结合推进“诚信济南”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自律约束,提高企业、消费者的自主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扩大宣传,发动群众。
  要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参与。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欺诈行为难以为害。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营造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的社会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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