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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9 生效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对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使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长期以来,我们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方面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一些地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予以加强。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水平,有效开发利用所形成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在建设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中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1994])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3--94)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报告表及竣工验收等材料)文件形成数量较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建设项目管理专项档案管理;或委派专门机构代管,代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部门,必须具备档案管理的条件,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

  三、在机构改革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带走或损毁。

  四、要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水平,逐步建立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等信息管理系统。

  五、根据档案管理规范,每年度的档案立卷整理工作,应在次年的六月底以前完成。各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将当年案卷目录,报上一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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