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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怀政发[2006]12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意见》(湘发[2000]2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财政部门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法[2006]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怀化市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和高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组成的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对市本级政府预算实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将绩效预算的评价结果运用到预算管理中,达到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第七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安排遵从政府事权范围,市本级政府预算主要解决市政府应该负责的事项。市对县(市、区)的补助视财力状况而定,侧重于全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三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根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年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市级财政预算、城建预算和基金预算分别自求平衡,不列赤字。
  (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财政资金安排优先保证人员支出和运转支出,在此基础上再视财力安排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财政预算要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事项和问题,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综合协调、相互配合作用。
  (四)公共财政原则。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职能。
  (五)勤俭办一切事业原则。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条   提高预算保障水平,财政资金原则上要在预算时一次性分配到位,逐步将市级预算到位率提高到80%以上。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各项由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个人经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政策性支出。


    第十二条   对公用经费按不同类别的定额标准编制预算,实行分类分档核定。市直单位分成以下六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公安、检察、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差额预算和定额补助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内一般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到3%设置设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政策性增支事项的开支。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可以安排一定的不可预见费,用于市直部门(单位)运行中不可预见事项的开支。

第四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年度预算执行中,除特殊情况和政策性因素外,中途不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首先由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预备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规定以及申请项目情况审核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分管副市长审批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市长审批2一10万元(含10万元)的申请项目,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季度由市政府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场办公确定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局长根据财力情况和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对1万元)以下的申请项目酌情审批。


    第十八条   除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上级明确的专项经费以外的支出,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的预算变更,属于预算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调整预算,其他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当年预算超收收入,优先用于安排年初预算应列而未列预算的项目或消化历年挂账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确定难以执行的,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政府采购专户、工资中心工资专户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发放专户节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五章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决算,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市直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接受市审计局的依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直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对部门(单位)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预算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财政、审计、监督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依法纠正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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