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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4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职能。
  2、原省人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3、原省人行承担的对彩票发行的监督职能。
  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8、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3、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一般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
  4、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5、取消财政周转金,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直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相应取消安徽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省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省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参与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省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省预算外资金和负责财政专户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全省彩票发行。
  (五)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收法令,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管和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
  (六)监督和管理全省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七)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八)负责全省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
  (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内设21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与修改;负责组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财政调研、信息网络建设、财政宣传和新闻发布;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保卫等机关事务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
  (二)政策规划处
  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监督全省彩票发行工作;负责全省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与物价部门共同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制定;统一监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
  (三)税政条法处
  组织制定省财政立法规划,负责调整和制定省税收政策,组织或参与财政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本厅代拟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法规、规章中有关财税的条款;负责财政依法治理有关事项,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负责调处涉及省级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
  (四)预算处
  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汇总编报全省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省级综合财政收支计划,提出省级部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核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并提出预算安排;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批复省级部门预算;负责省级综合财政预算的调整;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费;负责罚没收入的管理;制定全省预算管理制度,拟定省与地方分配政策;负责省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五)国库处
  负责预算执行。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国库资金的调度和预算内外资金的划拨;办理省级预算收入的退库;汇总编报全省财政收支决算,编制省级财政收支总决算;办理与财政部及地方财政的年终结算工作;负责国债资金的转贷、管理、使用监督;办理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拨款;管理省级政府偿债准备金。指导地方预算管理及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六)行政处
  组织拟定行政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外事活动及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用汇;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政法处
  参与拟定行政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教科文处
  组织拟定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提出分管部门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九)经济建设处
  管理有关专项储备经费和风险基金,以及粮油价差补贴和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参与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参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政策研究等有关工作;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农业处
  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支农政策和农业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省农业方面的事业经费和有关专项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管理财政性社会救灾、抚恤救济、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会同分管部门筛选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其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企业处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并监督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本全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定有关政策;负责省属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省属企业(金融企业和农业企业除外)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归口的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金融处
  负责地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省国债的管理工作;办理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农发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执行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
  (十四)国际债务管理处
  办理财政部转贷给省政府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利用世行和亚发行贷款计划;参与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负责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管理。
  (十五)农业税收征管处
  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和对农业税收涉税案件的稽查;拟定和执行农业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和税收会计制度;管理征收经费、税收票证;负责省级农业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和税款的征收。
  (十六)会计处
  监督和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七)统计评价处(省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
  调查研究全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提供有关信息;负责国有资本金的分析统计,评价汇总全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境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等年度会计报表,并建立全省会计信息数据库;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拟定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参与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体系等。
  (十八)监督检查局
  研究拟定和执行有关财政监督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直接监督检查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检查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情况进行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违反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对违反财政税收法令、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事宜,查处重点违纪和打击报复案件。
  (十九)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定和执行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检查、竣工验收工作。
  (二十)政府采购处
  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法规草案的制定、采购事务的协调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统计与分析并检查监督;指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管理和协调厅属学校的有关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5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另1名保留,作为超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25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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