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4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在我省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税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较多、较深,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又很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许多问题解决起来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必须保留的部分规费,以及水费、电费和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虽然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制度,这些政策也很难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践表明,各级、各部门的指导思想不转变,“三乱”和摊派不能得到有效治理,达标升级活动不能完全停止,农民负担就很难得到减轻。因此,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继续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仍然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丝毫不可放松,各级、各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涉农税费的收取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要求,高度重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稳定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强化职能,切实担负起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新的农村税费制度下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

  二、尽快印制和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切实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和有关配套文件明确规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形式下达农户。最近,农业部又专题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0]2号),决定农民负担监督卡和专用收据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和专用收据式样附后)。监督卡由乡镇农经部门组织填制,并发放到农户,此项工作要抓紧完成。农民凭卡履行应尽的义务,除监督卡以外的任何形式的筹资、筹劳,农民都有权拒绝。农民凭卡交纳费用和完成出工任务后,村委会应开具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印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和专用收据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继续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办法,促进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
  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管理,是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的一种好形式、好办法。1999年,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宣布列入重点监控管理的5个县中,郎溪、肥西、泗县通过一年多的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已退出监控范围;萧县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效也较为明显,已退出“黄牌”警告范围。今年起,围绕农村税费改革,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办法,实施动态的重点监控和“黄牌”警告制度。对擅自违反改革方案,加重农民负担,造成群众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引发严重事件和典型案件的,都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省里重点监控到县,市、地重点监控到乡镇,县(市、区)重点监控到村。

  四、巩固已经取得的减负成果,推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新税费制度下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第四季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广泛宣传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力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坚持完善了各项监管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仍较为突出,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乡村负债严重,个别地方因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引发了恶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不断巩固已经取得的、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力度,杜绝大检查中已经发现的问题,严禁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严禁借农村税费改革之机,加重农民负担。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的税费制度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职能,确保在税费改革中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

  五、严格执行政策,严肃查处税费改革中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凡违反政策,擅自加重农民负担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狠抓各项政策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农民的税收负担,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擅自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计税土地面积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的错误做法;坚决防止和纠正其他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擅自向农民征税的错误做法。依法规范税收征收行为,做到依率计征,据实征收。贯彻落实治理“三乱”的政策措施。此次结合税费改革,省里宣布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达标等项目,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保留的部分规费,以及农村水费、电费等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农村灌溉用的计量水费、电费,要严格执行计价标准,按照实际用量向农民收取,并开具专用收据。县级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水电费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1-2次审计,同时要向农民群众张榜公布水电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收取上述费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搭车收费。
  (二)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各级组织、人事和农民负担监督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以往各级、各有关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和指标所签订的责任书、责任状进行清理。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少数考核责任制可予以保留外,其他见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坚决予以取消,为顺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认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督查工作已经在各地全面展开,督查中,要把农民负担是否明显减轻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尤其要对税费任务分解到户、征收管理和开支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上级主要领导的责任。凡违反规定,向农民多收、滥收税费的,要坚决清退给群众。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群体性上访、伤人和死人等典型案件的,要坚决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四)广泛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建立热线公开举报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畅通农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各级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农民群众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凡群众反映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都要及时调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一:
农民负担监督卡(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
安徽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印制 二○○○年六月
  户主姓名________家庭人口___________
  劳动力人数________承包土地面积________
  填卡单位:________乡镇农经站(盖章)
  分发单位:_______村民委员会(盖章)
  发卡时间: 年 月 日
  村内筹资项目和标准(附表略)
  村内筹劳项目和标准(附表略)
说 明
  1、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约束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发本监督卡。
  2.监督卡内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经管理站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农民有权拒绝。
  3、按照《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的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筹资额不得超过15元;2000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义务工不得超过7个,积累工不得超过13个;2001年分别不超过5个和10个;2002年分别不超过4个和6个;2003年起全部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取消以后,村内用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劳务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4、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渔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或者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5、对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项目和标准,村民应当自觉履行,并按要求主动缴纳或出工。
  6、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其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7、未按《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安徽省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农民可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二:
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专用收据(附表略)
  注:1、专用收据共分三联,第三联,存根联:乡农经站存;第2联,凭证联:村集体经济组织存3联,收据联:农户存。
  2、第3联收据联,套印压题牵:安徽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专用收据监制意。
  3、三联分色套印,第1联用黑色,第2联用绿色,第3联用红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