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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8 生效日期: 2000-07-0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3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八日
  

安徽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贯彻实施国家药政法规,拟定地方性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4)初审或批准新的药品及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有关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规章,制订全省卫生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卫生服务体制。
  (二)编制并指导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卫生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协调全省卫生资源的配置,统筹协调和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负责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厅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全省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学校、放射、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四)研究拟定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工作;制订全省卫生行业的在职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检查实施。
  (五)贯彻落实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中医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并检查、监督实施;加强对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的防治;负责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七)研究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八)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工作;指导行业社团工作。
  (九)制订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十)研究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卫生技术职务的评审和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开展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组织调度全省各级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接收国内外捐赠的救灾防病药品、设备、经费等。
  (十二)负责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离休人员、老红军等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11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机关工作制度;协助厅领导协调、督促各处室业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信息、卫生统计、信访、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工作;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标准、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
  (二)人事处
  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方案和任职资格标准;指导全省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考核任用、人员调配等人事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表彰、因公致残等级的评定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卫生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检查督促执行;统筹规划和协调全省卫生资源的配置;负责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及全省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全省卫生装备标准,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协调、管理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四)卫生监督处
  依法对职业、食品、学校、环境、放射卫生及化学保健品卫生实施卫生监督;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来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及传染病防治的监督工作;负责卫生监督队伍的资格审查与培训管理;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组织、指导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组织实施。
  (六)医政处
  制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服务标准;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来血浆站的来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
  (七)卫生防病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全省卫生防病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监督监测工作;遇有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疾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群众性公共卫生活动,检查、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学科技情报、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应用与奖励工作;制订全省卫生行业的在职教育培训规划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外事处
  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方面的政府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协调全省医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援外工作。
  (十)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保健处)
  负责省委保健委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皖的高级领导、外宾、侨胞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离休人员、老红军等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承办省委保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医管理局
  制订全省中医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全省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宏观管理;负责中医药学术继承管理和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中医对外交流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8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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