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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安非拉酮批准文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 1999-05-13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安[1999]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山东潍坊制药二厂是1993年卫生部批准的唯一生产减肥药安非拉酮的单位。当时安非拉酮在我国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鉴于该药自上市以来,在一些地区的药品经营单位中存在违法销售,造成部分药品流失的情况,为此,1996年6月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盐酸安非拉酮管理的通知》,规定“盐酸安非拉酮的原料及其制剂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须按国务院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但是,近年来非法销售安非拉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非法流入周边国家,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山东潍坊制药二厂安非拉酮的批准文号,即:(92)卫药准字X--26号、(92)卫药准字X--27号,停止生产该药,现有产品造册登记后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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