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六字第0936000134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经济部标检验局经标六字第093600013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为建立检试验完成后样品管理,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检试验完成后样品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依本处理原则规定为之。
二、检试验样品包括:
(一)业者送样:办理受托物品试验。
(二)取样:国内市场出厂检验取样、输入商品检验取样、工厂取样、市场取样、特约检验取样、正字标记抽样。
(三)购样:市场购样、自行研究计画、消费性商品比较试验购样。
三、检试验完成后之样品,检试验单位应查核确认各类样品编号或识别是否正确后,置于适当场所,并依相关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四、样品因进行检试验造成减损、变质无法再测试或利用,成为废品者,得由检试验人员陈报科(课)室主管同意后,径予销毁或废弃处理,并作成纪录。
五、检试验完成后之样品,非为废品且逾保管期限,但不能变价、收入低微、不敷支出者,检试验单位应造册会同政风、会计、秘书单位查验及销毁或废弃。
检验不合格之样品,依前项规定办理。
检试验完成后之样品依第一项销毁或废弃,应作成纪录,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销毁或废弃年月日。
(二)销毁或废弃地点。
(三)销毁或废弃清单。
(四)销毁或废弃之检试验单位及监督单位所派人员名册及其签名。
六、检试验完成后之样品,具有危险性毒害者,应由厂商于领取报告时一并领回或尽速联系领回,如有无法由厂商领回情事,应列册依前点规定办理。
七、购样样品检试验完成后,如有业务单位因公务需借用时,按「事务管理手册」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八、检试验完成后之样品逾保管期限,堪用且具有商业价值者,检试验单位应定期填列移交清单,送交秘书单位进行点收及公开标售事宜。
前项样品属业者送样或取样者,得由检试验单位或委由相关公会等第三者机关予以鉴价。
九、第二点规定之检试验样品,其检验自动化系统已建立者,检试验完成后之样品,退样或依第四点至第八点处理后,应于自动化系统之检验样品「样品基本资料维护」项下,将样品处理情形输入备查。
十、秘书单位接受堪用且具有商业价值之检试验完成后样品,每一年应至少进行公开标售一次,标售所得缴入国库。
前项样品经公开标售流标或废标,得减价重新公开标售,仍流标或废标者,得依第五点规定办理。
十一、本原则所有检试验完成后样品之处理,均应依环保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