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9 生效日期: 2003-07-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8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逐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阻碍进一步改革的问题。为了推进我市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的精神,在总结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监督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引导本地粮食企业与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WTO规则和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切实分流安置好企业职工,改善经营管理,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粮食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市级储备制度,扶持和控制一批骨干粮食企业和粮食专业市场,形成我市完善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我市的粮食安全,保证城镇居民口粮和农民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及饲料用粮食供应。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结合我市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粮食安全、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落实银行债权,并考虑我市国有粮食企业特殊性的原则,研究逐步妥善解决粮食企业的政策性遗留问题和落实其它改革的配套措施,为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二、改革的具体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度。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对不再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缺乏竞争力,不能发挥骨干作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实行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改革方式,按照《公司》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引入多元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或收购粮食企业,实现粮食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

  (五)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对条件好、有竞争优势的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有一定有效资产的企业,可采取剥离有效资产承担相应债务进行重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不抵债生存发展无望的企业,要先行关闭后,采取租赁、出售、拍卖等措施或依法破产。

  (六)在改革中,要妥善处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和落实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悬空。为使改制后的购销企业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本着精干、高效原则保留或组建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管理部门委托、指导和监督,统一经营粮食企业的资产,统一经营政策性粮食业务,统一承担粮食企业的债务,统一承担粮食企业的政策性遗留问题。

  (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前,都应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由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处置的暗箱操作和银行信贷资产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其资产处置由主管财政机关商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企业进行社会公开处置。企业改制要保证银行债务不悬空。在改制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国家粮食储备库、市粮食储备库及仓容在2.5万吨以上的骨干粮油仓库的处置、拆迁、报废、改造和因交通设施建设等因素需撤销、占用或调整的,须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备案。

  (八)完善市级储备体系,保留和扶持一批粮食骨干企业。为保证市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粮食安全的需要,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要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办法,共同实施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确定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决定保留部分骨干粮食企业。组建和保留的骨干粮食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实行减员增效,合理定岗定员,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通过改革、改组、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在粮食经营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企业定员按照预期经营量和正常的赢利水平确定,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保留的储备库和骨干粮食企业也可改制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科学化。

  (九)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经济区域和经营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粮食购销企业要突破行政区域,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和适应入世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进行兼并、联合、重组和多种投资主体参股,扩大规模,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和经营量小、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撤并、兼并、租赁、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方式,首先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

  (十)在粮食流通活跃的区县(自治县、市),可采取多方出资共同建设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等形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扩大粮食交易规模,提高辐射能力。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彻底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行订单收购,依托科技支撑,发展“公司+农产”、“公司+基地+农产”的经营共同体或集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提高粮食龙头企业(集团)国内外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十一)建立起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新组建的公司制企业必须严格按《公司》运作,要特别注意优化股本结构;鼓励经营管理层成员持大股,防止股权平均化和股东与员工身份混淆的弊端。对企业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企业用工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三、职工分流安置
  (十二)在粮食企业改革中要妥善安置职工。实行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的粮食企业,都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后执行。改革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可以实行解除劳动关系或重新竞争上岗后转移劳动关系。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金。竞争上岗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被新企业择优录用的人员应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公司》组建的新公司,可根据职工申请将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转为股本,成为新公司股东。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全过程应手续齐备,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十三)国有粮食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按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办理,三峡库区淹没搬迁国有粮食企业破产和职工安置按渝办[2000]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四)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过程中,对国有粮食企业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大龄下岗职工条件的,可按照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使在职职工得到更有效的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即凡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可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依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实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办法(简称退养),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从企业改制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处置中提取,原企业解体的,由主管部门统一代管,待其符合条件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改制中,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原企业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其费用提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01]52号)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的工资、津(补)贴及医疗费等非统筹费用,按渝委办[2003]4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非统筹津(补)贴待遇和余命医疗费,按市里统一规定标准,经批准从国有净资产中解决,由新组建的企业负责代管,但原企业解体的,应按照当地有关政策标准,从国有净资产处置中提取,交主管部门代发。

  (十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筹措资金一是粮食企业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处置二是土地出让收入三是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四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给予安排解决。改革所需资金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市)粮食行业内统一调配使用。


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七)对粮食企业的政策性历史包袱,待中央有关粮改政策进一步明确后,由市财政、市粮食、农发行市分行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另行下达。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国土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出让,要依法办理手续,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全额留给企业,用于企业改革成本。对改制、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要参与粮食企业改革的全过程,在改革中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及财务处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配合粮食、财政部门做好企业改制中的信贷资金和债权债务的落实。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对改制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粮食企业给予开户和贷款,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发展订单收购。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中的资产审核、评估、验资、登记、办证等费用,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文件执行。

  (十九)切实扶持改制后的粮食企业。对改制后的粮食企业,财政、税务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政策执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败、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方案,切实抓好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粮食、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彻底摒弃畏难情绪和保守观念,真正树立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是大势所趋、非改不可、早改早主动的思想观念,不等不靠,义无反顾地抓好改革。

  (二十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粮食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进程。要科学周密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要善于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务求实效,保证稳定,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