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53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含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驾驶人员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单位都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上路行使的车辆必须牌照、行驶证齐全,车容整洁、按期检验,定期保养,车况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驾车人必须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驾驶证。驾驶证必须按期审验。
四、客运车辆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营运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车辆行驶严格禁止下列违章行为:
(一)报废车、拼(组)装车、无牌无证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未经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二)车辆超载和驾驶室超员的;
(三)农用车、货车、拖拉机和货运三轮车货箱载人的;
(四)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和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违章调头、鸣号、怠速行驶、随意上下客和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运行的。
六、客运车辆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
(二)长安面包车及其它小型客车非法经营客运的;
(三)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及其它严禁载客的车辆非法载客的;
七、农用运输机械及驾驶人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驾驶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构的人员,年龄小于18周岁的;
(二)出借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的;
(三)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
(四)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的;
(五)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
(六)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牵引安全设施不全车辆的;
(八)擅自改装改型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的;
(九)报废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上路行驶的;
(十)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用车、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上路行驶的。
八、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由区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对客运车辆超载的乘务员,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重庆市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依照有关法规处罚,并暂扣乘务员上岗证,对其专门培训,合格后再发还上岗证。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