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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朝鲜
发布文号:

[主体82(199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决定第26号通过
主体88(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484号修正
主体90(2001)年5月1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315号修正
主体91(200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3400号修正

第一章: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的基本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法为向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公正地课税,使纳税义务人及时、正确缴纳税款做贡献。
??第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财政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企业包括作为共和国法人的合作企业、合营企业、外国人企业和非共和国法人的外国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计算,依照外国人投资企业有关的共和国财务会计计算准则办理。
??财务会计计算有关的文件保管五年。根据需要,可以延长保管期。
??第四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缴纳的税款以朝鲜元计算,由收益人亲自缴纳或者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
??第五条: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税务工作,由中央财政指导机关统一指导。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
??在共和国境内进行经济交易或者取得所得、居住在共和国境外的朝侨,也适用本法。
??第七条:本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签定的税金有关条约就税金问题另与与本法不同的规定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可以依照其内容缴纳税款。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国投资企业就在共和国境内通过产品销售所得、建筑物交付所得、运费和费用所得等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赠与所得等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人投资企业就在共和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经理处等而取得的所得,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设立在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结算利润的百分之十四。
??由国家鼓励的尖端技术部门、资源开采和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部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十条:外国企业在共和国境内取得分配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专利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的,所得税以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在罗先经济贸易区,适用百分之十的税率来计算。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总收益金
中扣除包括原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人力费、折旧金、物资采购
费、车间和公司管理费、保险金、销售费等成本确定利润后,从该
润中扣除交易税或者经营税和其他支出的结算利润,适用规定的税率来计算。
??第十二条:外国投资企业在季度终了十五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报送预缴季度所得税证明书和财务会计结算报表,并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报送缴纳年度所得税证明书和财务会计结算报表。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分季度预缴后,根据年度结算清缴。
??在季度终了十五天内应当预缴;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应当进行年度综合计算,多纳的退还,少纳的追缴。
??解散企业的,自解散宣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提供纳税担保,自结算终结之日起十五天内缴纳所得税。合并、分立企业的,应当截至该时期结算企业所得,并自合并、分立宣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外国企业其他所得的所得税,自取得所得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由收益人申报缴纳或者由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共和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提供贷款,或者外国银行向我国银行、企业以有利的条件提供贷款的,其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二)属于奖励部门和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五年减征最多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不满十年撤出、解散企业的,缴回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三)罗先经济贸易区内服务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征最多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
??(四)?罗先经济贸易区内,投资总额为四十五亿元以上的铁路、公路、通讯、机畅?港湾等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从开始获利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七年减征最多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共和国境内,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再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部门的,可以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所得税额。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共和国境内逗留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应当就在共和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标的:
??(一)?劳务报酬所得;
??(二)?利息所得;
??(三)?分配所得;
??(四)?固定资产租赁所得;
??(五)?财产出售所得;
??(六)?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
??(七)?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
??(八)?赠与所得。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劳务报酬的所得,全月劳务报酬额七万五千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七万五千元以上的,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五至三十;
??(二)?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赠与所得,所得额为七十五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额为七十五万元上的,税率为所得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财产出售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条: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以全月劳务报酬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分配所得、财产出售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赠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有关所得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二条: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向银行存款而取得的所得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从租金作为人力费、包装费、手续费等费用扣除百分之二十后剩余的款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个人所得税,应当以下列方式缴纳:
??(一)?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时扣除后,在五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缴纳,或者由收益人收到劳务报酬后,在十天内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缴纳;
??(二)?财产出售所得、赠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在季度终了十天内由收益人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三)?利息所得、分配所得、固定资产租赁所得、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提供所得、经营有关的服务提供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分季度计算后,在次月十天内向有关财政机关由支付收益金的单位扣缴,或者由收益人申报缴纳。
?? 存入共和国银行的储蓄存款以及存入以罗先经济贸易区内非居住者之间交易为对象的银行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财产税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就在共和国境内拥有的建筑物和船舶、飞机,应当缴纳财产税。
??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建筑物的财产税。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应当以下列方式向居住地财政机关办理财产登记:
??(一)财产 ,自在共和国境内拥有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估价价值
办理登记;
??(二)财产的所有人和登记价值发生变更的,在二十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三)财产,截至每年1月1日进行评价,在2月内重新办理登
记;
??(四)废弃财产的,在二十天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财产税的课税标的额,为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登记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财产税的税率为登记财产价他的百分之一至—点四。
??第二十九条:财产税自登记财产的次月起以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登记的价值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财产税在季度终了二十天内由财产所有人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缴纳。

第五章:继承税

??第三十一条:继承共和国境内的财产的外国人应当缴纳继承税。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继承共和国境外的财产的,也应当缴纳继承税。
??第三十二条:继承税的课税标的,为从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中清算被继承人的债务后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继承财产价值的估价以继承有关财产时的价格来办理。
??第三十四条:继承税的税率为继承的款额的百分之六至三十。
??第三十五条:继承税以课税标的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第三十六条:继承税,由继承人自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为三百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向居住地财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第六章:交易税

??第三十七条:生产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缴纳交易税。
??第三十八条:交易税的课税标的,为产品销售收入金。
??第三十九条:交易税税率为产品销售额的百分之—至十五。
??奢侈品的交易税税率为产品销售额的百分之十六至五十。
??第四十条:交易税以产品销售额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外国投资企业兼营生产业务和服务业的,交易税和营业税另行计算。
??第四十一条:交易税,由产品销售人每月计算,在次月十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缴纳。
??第四十二条:下列标的,减征或者免征交易税:
??(—)?出口商品,免征交易税;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按照另有的规定缴纳交易税;
? (二) 罗先经济贸易区,减半征收交易税。

第七章:营业税

??第四十三条:服务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建设部门的外国投资企业,也应当缴纳营业税。
??第四十四条:营业税的课税标的,为交通运输、动力、商业、贸易、金融、保险、旅游、广告、旅馆、给养、娱乐、卫生服务等部门的服务收入金和建设部门的建筑物交付收入金。
??第四十五条:营业税税率为有关收入金的百分之二至十。
??第四十六条:营业税以各业务收入金适用规定的税率的方式计算。
??外国投资企业、兼营多种业务的,营业税根据业务另行计算。
??第四十七条:营业税,由外国投资企业每月计算,在次月十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缴纳。
??第四十八条: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减半征收营业税。商业、给养业、娱乐业,不减征营业税。

第八章:地方税

??第四十九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居住的外国人应当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政机关缴纳地方税。
??地方税包括城市经营税、汽车使用税。
??第五十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居住的外国人应当缴纳为管理公园、路和废物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所需的城市经营税。
??第五十一条:城市经营税的课税标的,为外国投资企业的全月工资总额、居住的外国人的全月收入额。
??第五十二条:城市经营税的计算、缴纳方法如下:
??(—)外国投资企业以每月工资总额适用百分之一的税率的方式计算,将税款在次月十天内向所在地财政机关缴纳;
??(二)?居住的外国人以每月收入额适用百分之一的税率的方式计算,将税款在次月十天内由本人向有关财政机关申报缴纳;根据情况,也可以由支付工资的单位扣缴。
??第五十三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使用汽车的,应当缴纳汽车使用税。
??第五十四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应当自拥有汽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政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十五条:汽车使用税税额为 一千五百至一万五千元。
??第五十六条:汽车使用税,在每年2月内由汽车使用人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政机关缴纳。
??在不使用汽车的期间,根据向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财政机关申报的内容,可以免征汽车使用税。

第九章:制裁和申诉

??第五十七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财政机关自纳税期限终了次日起每天处以相当于未缴纳的税额百分之零点三的逾期罚款。
??第五十八条: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人和扣除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机关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办理税务手续或者未提交所得税缴纳证、所得税扣缴证、财务会计结算报表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少扣税额或者未缴纳扣除的税额的,处以未缴纳税额的一倍的罚款;
??(三)?故意未缴纳税款的,处以其税额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对税款缴纳有意见的,可以自缴纳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申诉向征收税款的财政机关的有关上级机关提起;诉讼向有关法院提起。
??第六十一条: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了解、处理申诉内容。
??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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