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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朝鲜
发布文号:

[主体88(1999)年3月21日以内阁决定第29号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在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登记秩序,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登记(以下简称企业登记)包括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国人企业的登记。
??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处),也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企业登记,由有关道人民委员会或者罗先经济贸易区等特殊经济区内的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
??第四条: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合法活动得到法律保护。
??未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禁止其经营活动。
??第五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企业登记的共和国法律准则。
??第六条:关于企业登记的工作,由中央贸易机关统一掌握和指导。
??第七条: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自接到企业设立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常驻代表处,自接到设立批准证书之日起二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登记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必须载明有关内容,并附带企业设立批准证书、企业章程、投资证明文件或者投资担保证书(涉及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对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负责的担保证书)、印章表等。
??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进行审查,并登记外国人投资企业或者予以拒绝。
??第十条:企业登记应当写入企业登记册。
??企业登记册必须载明企业名称、所在地、企业负责人、企业形式、注册资本、经营活动范围、存立期限、常驻代表处的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外国人投资企业之日起七天内签发企业登记证明书。企业登记证明书必须载明登记日期、登记编号、企业名称、常驻代、表处的人数、所在地、经营活动范围、存立期限等。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证明书,为证实该企业具有共和同法人资格的法律证书。
??企业登记证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丢失企业登记证明书的,应当在十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通报;自丢失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找到的,应当重新领醛?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外国人投资企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机构发出通知。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内容有变更或者解散企业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消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企业的,应当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由中央财政机关(在罗先经济贸易区,由其财政机关)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免出现偏向。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吊销企业登记证明书等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企业登记有意见的,可以申诉和请愿。
??申诉和请愿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天内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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